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有哪些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是進行不動產登記時非常重要的內容。簡單來說,《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就是推進簡政放權,同時還有整合部門的職能職責、減少多頭管理還可以逐步實現一個窗口的對外。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還可以方便企業還有群眾的有效舉措。關于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問題,小編也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接下來就讓我們來看一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相關內容。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有哪些內容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有哪些相關的內容呢?相關的部門也強調了已經發放的權屬證書繼續有效、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的問題,如果因為登記機構還有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的話。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還有哪些相關的內容呢?第一條就是整合不動產登記的職責,還需要規范登記的行為,這樣就可以方便群眾的申請登記,還可以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同時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這樣的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內容還有哪些呢?相關的條例所稱的不動產登記,還可以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的權利歸屬還有其他的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相關的行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還有哪些相關的內容呢?第三條就是不動產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還有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以及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都是適用本條例的。第四條內容就是國家可以實行不動產統一的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內容還有哪些相關的內容呢?不動產登記應該要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還有方便群眾的原則。不動產的權利人還已經要依法享有的不動產的權利,不可以因為登記機構還有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一定的影響。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還有哪些相關的內容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還有這些內容,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森林、林木的所有權,耕地、林地還有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還有哪些相關的內容呢?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宅基地的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還有法律規定的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都是非常重要的。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注意事項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注意事項還有哪些呢?國務院國土資源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的登記工作。像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還應當要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主要負責不動產的登記工作,同時還需要接受上級人民政府的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注意事項還有哪些呢?不動產登記一般是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辦理的。如果是跨縣級的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的登記,應該要由所跨的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進行辦理。不可以分別辦理的,應該要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協商辦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注意事項還有哪些呢?如果協商不成的話,那么應該要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進行指定辦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注意事項還有哪些呢?國務院確定的重點一般有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的一般有用海、用島等不動產的登記,這些都是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內容就是這些,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不動產登記條例實施細則司法解釋
不動產登記條例實施細則司法解釋如下:
1、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2、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3、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4、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5、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6、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不動產登記程序:
1、申請人到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部門遞交申請材料、申請權籍調查;
2、屬地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審核;
3、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核準并將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
4、申請人到不動產登記窗口領取《不動產權證書》。
綜上所述,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20, 為規范不動產登記行為,細化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方便人民群眾辦理不動產登罩山笑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不動物含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橘雀和森林、林木等備純定著物圓滾早應當與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記,保持權利主體一致。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唯答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一條 為規范不動產登記行為,細化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方便人民群眾辦理不動產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 不動產登記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著物應當與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記,保持權利主體一致。
民法典不動產登記的規定
法律主觀:
我國民法典關于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規定包括: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法律客觀: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