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用途住宅是什么意思
公建主要指的是公共建筑,也可以理解為公建項目。公建項目指的是以政府為名義下發的建造工程項目,屬于某一工程的附加條件,不能作為工程的名稱,一般比較常見的工件項目有: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
除此之外還有配套公建這個名詞,指的是開發商在建造某一地區的房屋后,對于住宅區周圍的配套設施,各種公用建筑的修建,包括醫療衛生、教育、社區服務、商業服務、行政管理等一系列的公共建筑。
規劃用途是公建可以抵押嗎?
規劃用途是公建,是不能進行抵押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用設施是不能用來做抵押的,公用設施是為居民和服務,供居民使用的各類設施,所有權和使用權需要相分離,公建對于居民來說一般只有使用權,而不具有所有權,只有個人擁有所有權的建筑,才能用來作為抵押。
因此規劃用途是公建是不能用來做抵押的,只能用個人擁有所有權,完全屬于個人的建筑或財產作為抵押。
規劃用途住宅是什么意思?
規劃用途住宅指的是再此片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全部都是住宅性質的,沒有商業性質的房屋。規劃用途住宅房屋的性質是商品房,規劃的使用用途是住宅,這類房屋屬于商品房中的住宅,也就是平時在普通售樓部購買的住宅房屋。商品房是由相關部門批準后,房地產商在土地上和建造的房屋。
公共設施用地是否可以抵押
法律分析: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的,自然不宜抵押。但如果土地是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人支付了相應的對價,有權利用自己的資產進行融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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