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陪護費賠償金額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被2篇案例引用(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為:
1、肇事者對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損害,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索賠包括:醫療費用、住院費用及其伙食費、誤工費用等等,若導致被害人受到嚴重傷害或者嚴重殘疾的情況,受害方還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后續康復護理治療費用等;
2、肇事者造成交通事故導致受害者死亡,侵害方除了要賠償搶救的相關費用外,還要賠償相應的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和對其受害者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用等等。
3、受害人可以通過與侵害人協商約定相應的賠償費用,也可以請求交警部門或者調解委員介入調解,若調解無效,則受害者可以依法上訴至人民法院。
二、交通事故賠償相關項目及標準
1、護理費:護理期(天)乘(50~100)元/天
2、交通費:就醫、轉院治療以及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實際發生的費用,以正式票據為憑
3、住宿費:住宿期(天)乘(50~100)元/天【法院地(市)經濟水平決定】
4、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期(天)乘50元/天【法院地(市)經濟水平決定】
5、營養費:補充營養(天)乘(50~100)元/天【法院地(市)經濟水平決定】【醫囑/出院小結有“加強/補充營養”字樣】
6、殘疾賠償金:【基數】法院地市上一年度
(1)誠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N=【a.20年(年齡<60歲);
b.80年-實際年齡(60歲<年齡<75歲);
c.5年(年齡>75歲)】傷殘級別計算公式
1.基數乘N乘100%
2.基數乘N乘90%
3.基數乘N乘80%
4.基數乘N乘70%
5.基數乘N乘60%
6.基數乘N乘50%
7.基數乘N乘40%
8.基數乘N乘30%
9.基數乘N乘20%
10.基數乘N乘10%
7、殘疾輔助器具費:參照醫院意見,按照普通適用器具標準計算
8、鑒定費:傷殘鑒定機構開具的鑒定費用發票確定
9、被扶養人生活費:【基數】法院地市上一年度
(1)誠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2)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
M=【a.18-實際年齡(年齡<18歲);
b.20年(無勞動能力及其他生活來源);
c.5年(年齡>75歲)】
M*基數
10、后續治療費:以醫院的診斷證明或鑒定中心證明為準,包含因后續治療確需的醫療費,及所產生必需的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和住宿費等
11、喪葬費:法院地(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元)*6(月)
12、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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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護理人員原則上是一個人,如果需要兩人或兩人以上的需要出具醫療證明或鑒定意見。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參照他的意見來處理,如果有需要特別護理的,需要有特別的證明。不得擅自使用護理人員。2、護理費的賠償,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員的期限來決定的,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無收入的,指本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3、護理期限一般原則就是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當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繼續護理的,必須由該醫療機構出具醫囑證明或診斷書確定護理時間和護理人數。時間超過3個月仍需護理依賴的,應申請鑒(評)定機構對當事人是否需要護理進行確定。構成傷殘的護理費應為至定殘前一日,但定殘后仍需要護理的,應參考其傷殘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支付護理費。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但若受害人在判令支付護理費期限內死亡,則加害人無返還請求權;若受害人護理超過二十年的,超過年限仍可以另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然后再確定護理的費用。4、護理費賠償計算公式為:交通事故發生地護理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護理人數。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人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一般來說,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人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費賠償金額等于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乘以護理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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