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撤訴的情形只適用于自訴案件。
2、如果被害人或者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2、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擴展資料
1、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2、對自訴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在宣判前,對于前兩類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類不能調解,但是可以和解,三類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訴,由法院審查;被告人還可以向自訴人提起反訴。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零六條,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三)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項的規定。
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并應當與自訴案件一并審理。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因此第三類案件不適合反訴。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否可以要求撤訴,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2、如果是屬于公訴案件,則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不可以由被害人來決定是否追究責任,當然也就不存在被害人撤訴之說。當然,如果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予以諒解的,法院在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擴展資料:
刑事自訴案件須知
刑事案件,除了不訴不理的四個罪名(侮辱誹謗、虐待家庭成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占他人財產)以外,其他犯罪都以公訴為原則,即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但有個別情況,被害人堅持要自己起訴的,法院也應當受理。
法院受理被害人自訴的案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行為只是侵犯了自訴人的個人利益。對侵犯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的犯罪,個人不能起訴。
2、被告涉嫌的罪名屬于輕微犯罪,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有可能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犯罪個人不能起訴。
3、起訴人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不需要警方偵查。
4、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檢察院已經起訴或者準備起訴的,個人不能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傷害案(僅限輕傷);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權利類犯罪)、第五章(侵犯財產類犯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刑事訴訟法
刑事案件分為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自訴案件是可以撤訴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公訴案件是由檢察機關控訴的,受害人沒有撤訴權。與犯罪人達成和解,獲得賠償,只是法院定罪量刑時酌定考慮的一個情節而已。
如果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是“撤回起訴”的請求,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做出了準予撤訴的裁定,一旦裁定生效,就會使訴訟程序改變原有的狀態,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即告終結,并發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法院審理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檢察院在開庭審理前撤回抗訴的,應當裁定準許;檢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員出庭且未說明理由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訴處理,并通知訴訟參與人。
法院審理申訴人申訴的再審案件,申訴人在再審期間撤回申訴的,應當裁定準許;申訴人經依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裁定按撤回申訴處理,但申訴人不是原審當事人的除外。
一審中的撤訴:
公訴案件、自訴案件的撤訴,必須在宣判前申請。
公訴案件審查:發現無罪的,準許撤訴;如果有罪,不允許撤訴。
自訴案件審查:撤訴的自愿性。
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如果有新的事實、證據材料,可以再起訴。
二審上訴的撤回:
上訴期限內撤回上訴: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法院應當準許。
上訴期滿后撤回上訴: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撤訴即撤回起訴,也稱撤銷訴訟,它是指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原告、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機關、自訴人提起訴訟后,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或裁定前,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后撤回自己的起訴。目前我國刑事公訴案件,法律并沒有明確撤回公訴的規定,公訴案件撤訴權監督制約機制存在著立法規定缺失,撤訴性質、事由不明確,撤訴時間規定不合理,撤訴后的處理及處理程序不明確。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只零星有撤銷案件、撤回公訴案件的規定。摘錄如下,以供參考: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根據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自訴案件是可以撤訴的,但公訴案件是由檢察機關控訴的。受害人沒有撤訴權。與犯罪人達成和解,獲得賠償,只是法院定罪量刑時酌定考慮的一個情節而已。
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如果是屬于公訴案件,則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不可以由被害人來決定是否追究責任,當然也就不存在被害人撤訴之說。當然,如果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予以諒解的,法院在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
如果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是“撤回起訴”的請求,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做出了準予撤訴的裁定,一旦裁定生效,就會使訴訟程序改變原有的狀態,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即告終結,并發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刑事案件撤訴可以分為:一審中的撤訴、自訴中的按撤訴處理、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撤訴、二審上訴的撤回、二審抗訴的撤回、上訴、抗訴撤回后的裁判生效、二審中的按撤訴處理。刑事案件分為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在民事訴訟中享有撤訴權。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申請撤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提出撤訴申請的人必須是原告或者經過原告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對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
(2)申請撤訴必須自愿。
(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規避法律企圖逃避法律制裁。
(4)申請撤訴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擴展資料:
撤訴的規定:
1、一審中的撤訴
公訴案件、自訴案件的撤訴,必須在宣判前申請。
公訴案件審查:發現無罪的,準許撤訴;如果有罪,不允許撤訴。
自訴案件審查:撤訴的自愿性。
如果有新的事實、證據材料,可以再起訴。
2、自訴中的按撤訴處理
自訴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的,法院應當裁定按撤訴處理。
3、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撤訴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的,應當按撤訴處理。
4、二審上訴的撤回
上訴期限內撤回上訴: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法院應當準許。
上訴期滿后撤回上訴: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5、二審抗訴的撤回
抗訴期限內撤回抗訴:檢察院在抗訴期限內撤回抗訴的,第一審法院不再向上一級法院移送案件.
抗訴期滿后撤回抗訴:在抗訴期滿后第二審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訴的,第二審法院可以裁定準許,并通知第一審法院和當事人。
6、上訴、抗訴撤回后的裁判生效
在上訴、抗訴期滿前撤回上訴、抗訴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上訴、抗訴期滿之日起生效。
在上訴、抗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抗訴,第二審法院裁定準許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應當自第二審裁定書送達上訴人或者抗訴機關之日起生效。
7、二審中的按撤訴處理
抗訴案件,檢察院接到開庭通知后不派員出庭,且未說明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按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并通知第一審法院和當事人。
8、再審中申訴和抗訴的撤回
再審抗訴的撤回:法院審理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檢察院在開庭審理前撤回抗訴的,應當裁定準許;檢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員出庭且未說明理由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訴處理,并通知訴訟參與人。
申訴的撤回:法院審理申訴人申訴的再審案件,申訴人在再審期間撤回申訴的,應當裁定準許;申訴人經依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裁定按撤回申訴處理,但申訴人不是原審當事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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