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證申請的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但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兩個以上當事人共同申辦同一公證事項的,可以共同到行為地、事實發生地或者其中一名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機構申辦。當事人向兩個以上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受理申請的公證機構辦理。
法律依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但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兩個以上當事人共同申辦同一公證事項的,可以共同到行為地、事實發生地或者其中一名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機構申辦。當事人向兩個以上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受理申請的公證機構辦理。
通常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審查三個過程。
申請:辦理出國留學所需要的公證書,應該親自向其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當事人已在國外或境外的,可委托他人向其在國內的最后住所地公證處申請,須向公證處提交書面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有關個人學業情況的公證書可以向其所畢業的學校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
受理: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初步作出接受辦理的決定。此時申請人可在公證處領取各種申請表格,并填寫清楚。
審查:這是整個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是決定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的關鍵。需公證的文件有:學歷證書、成績單、無犯罪記錄、家庭成員證明、結婚(離婚)或未婚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個人經歷證明、經濟擔保(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無犯罪記錄必須由所在地派出所提供蓋章。
國家規定,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須收取一定費用。收費按照司法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核定的標準向當事人收取。收費的方法,一般是按件數。
查驗公證書是否合格
拿到公證書后一定要認真檢查一遍,避免因公證時忙亂而出現疏漏,到使用時誤時又誤事。
合格的公證書應該是:
蓋有公證處紅色印章或鋼印;蓋有公證員簽名章;同一份公證書中前后不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的公證員簽名或蓋章;按規定附外文譯文;公證員的中文姓名與外文譯文一致;外文譯文正確,規范;必須有認證頁;外文譯文譯成公證書使用國要求的相應文字;委托公證中委托人在委托書中簽名或蓋章;婚姻、學歷、出生、經歷等公證書中附當事人照片;按要求一事一證,不能將兩種以上的公證內容合訂成一本;公證員按要求在公證書中親筆簽名;公證書的用紙和字體要符合規定要求,證詞內容規范;公證員須在司法部,外交部備案;公證事項符合規定要求;公證書中不能出現涂改、挖補痕跡。
涉外公證書均須附有外文譯文。對外文譯文的總體要求是準確、規范。一般國家要求公證書附有英文譯文即符合規定;少數國家要求譯成其需要的文字(如拉美國家須譯成西班牙文,奧地利要求譯成法文,意大利要求譯成意大利文,阿拉伯國家要求譯成阿拉伯文等)。
公證書認證
當申請人持辦妥的公證書到認證機關辦理認證手續時,有時會因為公證書不合格、不規范等問題,而不能辦理認證手續。在這種情況下,負責認證手續的外交官員一般會按如下程序辦理:
明確指出公證書的不合格,不規范或錯誤所在;
進行登記后退回申請人、代辦認證單位或原公證處,并附有退改原因的便條通知;
公證處收到退改的公證書后進行改正或重新辦理,辦妥后再交回外交部領事司或外事辦公室認證。
申請人遇到退改的公證書時,要冷靜查看退改的原因,并按上述程序等待退改合格后再辦理認證。
外國駐華使(領)館辦理我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的認證手續時的一般要求是:符合這個國家有關當局要求的合格公證書(如譯文是否準確,是否要求譯文類別等);公證書須經我國外交部領事司或有關省、自治區、市外辦等辦妥認證手續。對于符合要求的公證書,駐華使(領)館即予以受理,辦理認證。
認證的證詞都用其本國文字或英文。證詞內容一般都是證明我國外交部領事司或省、自治區、市外辦的印章和外交官員的簽名屬實,并由負責認證的官員簽字、蓋章,有的還貼有印花稅,證明交費數額等。
目前,我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在以下國家使用時,不必辦理認證手續:日本、加拿大、美國、俄羅斯、保加利亞、羅馬尼亞、捷克、波蘭、匈牙利、蒙古、朝鮮、越南、法國、澳大利亞。其他國家都須辦理認證,有的要求雙認證,有的只需單認證。
此外,泰國、菲律賓等國要求我國公民送往使館辦理認證的公證書必須有正本和副本。使館辦妥認證手續后將正本退還申請人,留存副本。
辦理公證書認證時間一般兩、三天即可,特殊情況的按加急處理,有的當天或第二天即可辦妥。各國駐華使(領)館辦理認證的時間長短不一,最快的也需一周。-
法律分析:辦理公證按下列程序進行:一、申請: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二、受理: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三、收費: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 四、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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