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事故引起的后果怎樣
法律主觀:
不可抗力,是指由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免除 債務人 部分或者全部的責任。《 合同法 》第117條對該問題做出了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侵權責任法 》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作為法律上的概念,并不意味著人類知識和經驗等絕對不可抗拒的力量,它主要是關于責任問題的概念。在法律實行結果責任原則的時代,是不承認免責條件的,因而也沒有關于與責任相聯系的不可抗力這一概念。不可抗力的概念起初是由羅馬法作為受領責任制度的例外發展而來的。
不可抗力事故引起的法律后果是
不可抗力事故引起的法律后果是: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不可抗力的后果有哪些
不可抗力的事故范圍較廣,通常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災、火災、冰災、暴風雨、大雪、地震等;另一種是由于“社會力量”引起的,如戰爭、罷工、政府禁令等。
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買賣雙方通常主要是賣方都可以援引它來解釋自身所承擔的合同義務,這種援引在多數情況下是擴大不可抗力的范圍,以減少自己的合同責任。有的賣方除把各種自然災害列入外,還把生產制作過程中的意外事故、戰爭預兆、罷工、怠工、貨物集運中的事故、原材料匱乏、能源危機、原配件供應不及時等生產過程中的事故,以及航、陸運機構的怠慢,未按以預定日期出航等等,統統歸入不可抗力的范圍。因此,在交易中應認真分析,區別不同情況,做出不同處理,防止盲目接受。
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后果有兩種:一種是解除合同,另一種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況下解除合同,什么情況下延期履行合同,要看所發生的事故的原因,性質,規模及對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影響程度而定,并明確地規定在合同中。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又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履行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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