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原則
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生效為 基本原則 ,一般來說,不動產變更都應當依法登記,登記后才開始產生法律效力。否則,變更將被視為無效。但是,也有法律另外規定的情況除外。這種登記例外主要適用于法律規定的原因引起的物權變動。法律的原因主要包括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繼承、建造、拆除等。依上述情形變更不動產物權無須登記即能生效,但如果要對不動產物權進行處分還是必須登記。
物權變動的時間通過公示得以確定,使物權產權歸屬關系登記的公示公信力得以向社會明確,對善意第三方的保護較為有利。缺點是未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過于注重形式,缺乏必要的靈活性,容易造成公權對私權的過分干涉。
二、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區別
在登記對抗主義這種法律模式下,登記并不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登記也并不產生公信力,僅產生對抗力。其優點是不以登記作為物權變動要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使不動產交易較為便捷,缺點是因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缺乏表面的公示形式,易使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損,容易形成在不動產之上的多種權利狀態。而登記要件主義更偏向于維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穩定合法性,缺點是是交易受到更多的約束,不利于交易的方便快捷。動產之上設立 抵押權 的,是以登記為公示方式,該登記屬于登記對抗主義。
不動產物權登記效力模式分為登記對抗主義和登記生效主義。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生效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不僅需要當事人具備物權變動的合意,并且必須將該合意予以登記,否則物權變動行為不能生效。這兩種效力模式自身都存在一定缺陷,它們之間也有很大差異。
三、不動產物權單方申請的情形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1、尚未登記的不動產申請首次登記的;
2、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4、下列不涉及不動產權利歸屬的變更登記:
(1)不動產權利人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
(2)不動產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3)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動產的;
(4)土地、海域使用權期限變更的。
5、不動產滅失、不動產權利消滅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權利人申請注銷登記的;
6、異議登記;
7、更正登記;
8、預售人未按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購商品房 預告登記 ,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嗎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已登記為生效要件,動產物權的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其公示方法,不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近現代由于抵押權的投資,使不動產證券化,因而發現了淡化動產與不動產區別的趨向。在社會主義國家,永佃權已被廢除,典權也曾失去存在的意義。從中國《民法通則》來看,除永佃權、典權外,其他不動產物權均有規定。依據下列規則確認不動產物權的歸屬:1、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的最直接辦法是依據登記記載。通過登記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的情況向公眾予以公開,使公眾了解某項不動產上所形成的物權狀態。登記制度對于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維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的作用在于,確定物權的歸屬,解決物權的沖突和保護交易安全。具體來講,就是通過登記能確定某項不動產物權歸誰所有,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實際上就是對物權的歸屬主體在法律上的認定。換言之,凡是登記所記載的權利人就是法律所承認的享有權利的人。即使登記發生錯誤,在登記沒有更改以前,也只能推定登記記載的人為真正的權利人。一旦實行了登記就是對物權進行了最有效的界定。在這些情況下,首先要依據登記記載來確認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即登記的是誰誰就是房屋的所有人。2、區分登記的效力與合同的效力,不能機械地理解登記在所有權轉移過程中的效力。實踐中,很多人常常混淆了合同的效力與登記的效力的區別。甚至有人認為,合同,就是確定不動產物權的依據,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確地表明了不動產的所有人到底是誰,說白了,就是看合同確定所有人。對于不動產物權,登記記載是最直接確定物權所有人的方法,而非雙方之間合法生效的合同,合同,僅是債權的依據,而非物權。以合同確定物權的觀點必須要轉變。登記是針對民事權利的變動而設定的,是一種物權公示的方法,在登記之前,當事人就不動產的轉移已經達成了合意,合同關系已經成立并生效。這時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了合同約定,那么,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將登記與交易的效力混為一談,那么,因各種原因未登記的交易均為無效,則不利于保護合同當事人的權益。3、在同一不動產上存在多項權利時,應按照下列規則區分各項權利的先后。如果同一不動產之上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內容相互矛盾的物權時,首先,所有權人的權利要優先于抵押權人;所有權、抵押權作為物權優先于因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債權。其次,登記的權利應優先于未登記的權利。均登記的,應當以登記的時間先后來確定應當確認和保護哪一項物權,登記在先的權利優先實現。另外,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在不動產上設立抵押權,必須登記,否則不發生效力。在登記的抵押權中,在前的抵押權要優先于在后的抵押權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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