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非法使用童工現象屢禁不絕,這種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社會的市場秩序,而且還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法律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三條 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四)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雇傭童工的處罰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法律客觀:《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分析:雇傭童工罰款標準是: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雇傭童工的,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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