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娃”VS“福祿娃”,惡搞是否侵犯著作權?
惡搞在現在的法律來看是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的,雖然可以將“惡搞”作品歸入另類文藝評論的范疇,但在法律性質的定性上也不能完全與常見的文藝評論相同,關于網絡“惡搞”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權的問題仍需繼續討論。 “惡搞”的網絡行為是基于現成的電影作品,這些素材的版權確實屬于他人。如果這些“惡搞”作品的素材都是原創的音視頻文件,那么可以認為是新作。即使這類影視作品沒有任何藝術價值,至少其法律歸屬不會出現問題,也不會侵犯他人的著作權。理論上,著作權對作品是否原創沒有硬性規定,而是取決于作品是否獨立完成。
近年來,隨著網絡文化的不斷發展,“網絡惡搞”現象風靡一時,各種“惡搞”作品層出不窮。“惡搞”作品以其夸張詼諧的風格,經常讓人發笑,深受網友喜愛和歡迎。“網絡惡搞”的定義和特征“網絡惡搞”其實是一種新的網絡文化,可以達到搞笑、諷刺、評論等效果。運用視頻剪輯、圖像處理、錄音合成、動作模仿等技術手段。“對于“網絡惡搞”作品是否侵犯了原創作品的版權,眾說紛紜。有人認為“惡搞”作品并不侵犯原作的作品權利,因為它是對原作品的創新,構成了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有人認為“惡搞”作品是一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因為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對原作品進行修改和使用。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法律規定網絡造謠違法嗎?
法律規定網絡造謠顯然是違法的,法律上雖然沒有規定造謠罪,但明確了造謠的行為可以構成誹謗罪,對于存在編造偽造不實信息的、故意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以追究誹謗罪的法律責任。
一、法律規定網絡造謠違法嗎? 法律規定網絡造謠顯然是違法的,雖然法律上并沒有造謠罪的說法,但規定了誹謗罪,根據《刑法》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就構成了誹謗罪,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誹謗是否構成誹謗罪的界限 區分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誹謗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于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網絡造謠本身就是一種侵權的行為,顯然是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一般是屬于犯罪分子利用違法的手段來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侵害的情況,對于網絡造謠誹謗的現象目前是比較常見的,需要由司法機關對其實際形式進行鑒定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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