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判刑一般是幾年
涉嫌走私的要根據情節輕重來進行處罰:走私數額、偷逃稅較多的,曾因走私給予行政拘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相應罰金;走私數額、偷逃稅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
一、走私罪的定義
1、走私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方式運送違禁品進出口或者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其具體罪名有。
2、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
3、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廢物罪。
二、走私罪的內容
1、如果行為人對于走私的對象其內容是不明確的,主觀上存在“概括的故意”。
2、無論走私什么都在行為人的故意范圍之內,則以實際走私對象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走私罪的定罪
1、行為人主觀上已經有了明確的走私具體對象的故意,實際走私對象與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不一致的,應按認識錯誤處理。即行為人具有犯輕罪的故意但是卻造成了重罪的結果的情形,如行為人誤以為是普通貨物、物品而走私,結果卻走私了淫穢物品或者文物。成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行為人具有犯重罪的故意,但是卻造成了輕罪的結果的情形,如行為人誤以為是核材料而走私,結果卻走私了普通貨物、物品,成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走私核材料的故意,但是客觀上卻沒有產生核材料被走私的結果,連走私核材料的客觀危險性都不具備,所以,不能僅僅根據其主觀意圖就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走私核材料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私藏子觸犯哪些法律怎么處罰?
法律主觀:
走私核材料罪 的法律規定有:走私核材料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 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
一、走私犯罪有哪些行為表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走私規定了12個具體罪名,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毒品罪以及走私制毒物品罪。上述走私罪中,除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涉稅走私外,其他走私的都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只要達到刑法規定的一定數量,即為走私犯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較為常見的走私犯罪,該罪有以下幾種行為表現:1、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其他手段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普通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稅款。2、未經海關許可并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進料加工的保稅貨物(暫不繳納關稅)或者特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少征或不征關稅)在境內銷售牟利。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普通貨物、物品。4、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沒有合法證明。二、走私罪怎樣量刑處罰《刑法》對走私毒品罪分別情形,規定了不同的刑罰:1、走私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走私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情節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2、走私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走私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不管是構成哪一種走私犯罪,其實在定罪的時候都是需要作出嚴格的認定才行。行為人雖然有走私的行為,但實際沒有達到相應犯罪的立案標準,那么此時都不能認定構成刑事犯罪,自然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了。至于走私罪怎樣量刑處罰,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走私的定義?和一般的販運倒賣的區別?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非法從事運輸、攜帶、郵寄除毒品、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固體廢物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其對象是除武器、彈藥、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毒品、固體廢物以外的一切貨物與物品。根據國家是否禁止、限制的不同,又可以分為3種情況:
其一,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主要有:對國家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或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印刷品、手稿、圖片、膠卷、音像制品、軟件等物品;烈性毒藥、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動植物及其制品;有礙人畜健康,來自疫區或者其他能傳播疾病的儀器、藥品等;按規定允許攜帶除外的人民幣;瀕危和珍貴植物 (含標本)及種子和繁殖材料;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物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一般性動物及其產品;等等。
其二,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即國家對其進出口實行配額或者許可證管理的貨物、物品,如煙、酒、汽車、摩托車、電視機、電冰箱、計算器、個人電腦、外幣及有價證券、通信保密機、無線電收發報機、貴重中藥材及其成藥等。
其三,國家不禁止、不限制進出口但應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如服裝、精礦、海蟄、淡水魚、蝦、土特產品等出口物品;陶瓷、塑料、化妝品、玻璃制品、造紙原料等進口物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槍彈等違禁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境,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行為方式的具體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可以區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非法運輸、攜帶或郵寄武器、彈藥等違禁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境。
根據修訂后的本條的規定,只有非法運輸、攜帶或郵寄武器、彈藥、核材料、偽幣、珍貴動物及其制品、貴重金屬、珍稀植物、淫穢物品等違禁品之外的其他貨物、物品的,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普通貨物、物品主要是指應納稅的、國家允許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對于這類物品,國家并不禁止或限制進出口,但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又必須通過征收關稅對其需求進行適當的調節。一般來說,只要對我國國計民生不發生重大影響,對我國國內經濟發展不發生重大影響的貨物、物品,如我國的服裝、土特產品,國外的玻璃制品、化妝品等都可以自由進出口,但是必須依法繳納關稅。
2、擅自出售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捐贈進口貨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贈名義進口貨物、物品
(1)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關稅,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
根據我國《海關法》第57條規定,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入境時未繳納關稅,因此不能象其他國內商品一樣可以在市場上流通,如果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保稅貨物不能復運出境需轉入國內市場的,必須事先經過海關批準并補繳關稅,如果行為人不經允許擅自采取隱瞞、欺騙手段在境內出售的,即屬于走私行為。
(2)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關稅,擅自將捐贈進口貨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減免稅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
根據《海關法》第40條規定,經濟特區等特定地區進出口的貨物、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等特定企業進出口的貨物,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物資,可以減免或者免征關稅。特定減免或者免稅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國務院批準的海關總署《對進出經濟特區的貨物、運輸工具、行李物品和郵寄物品的管理規定》第9條和《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和征免稅規定》第4條分別對經濟特區進口的減免稅貨物、物品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口的免稅貨物、物品作了具體規定。此外,屬于特定減稅、免稅貨物的還包括企業為進行技術改造而必須引進的儀器、設備;學校、科研機構專為教學科研而用的某些設備、器材等。
根據《海關法》及其他海關法視的規定,特定減免稅貨物、物品,只能用于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按特定用途使用。因為對這些貨物、物品實行減稅或者免稅,是國家為了促進經濟發展或其他社會發展需要而給予某些地區或單位的優惠政策,這些貨物、物品的流通、使用就必須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任意讓其流人市場,否則就等于境內任何地區、單位都可以通過這一渠道減稅或免稅進口貨物,這勢必破壞國家的對外貿易管制,影響國家經濟建沒,因此我國法律將擅自出售特定減免稅貨物、物品規定為走私行為予以懲治。
3、間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行為
根據本法第155條的規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一般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門的貨物、物品等以外的其他違禁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以及偽造、買賣海關單證及進出口許可證用于走私一般貨物、物品的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
這種間接走私行為又可稱之為準走私行為或者牽連走私行為,因為這類行為的主體并沒有直接從事走私活動,但其行為又與走私有很密切的聯系,甚至有的行為人與走私分子之間達成了一種默契。由于這些行為的存在,使走私的貨物、物品得以迅速銷售、擴散,使走私分子的目的得以實現,因而這類行為與走私行為一樣對國家外貿管制造成破壞,情節嚴重的也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
上述行為中,“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是指明知對方是走私分子,并且直接向其收購走私貨物、物品:“沒有合法證明”是指不符合我國的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進出口商品一般必須從國家指定機關領取進出口許可證制度,但經國家批準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單位,在其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憑進出口單證進出境,既無“許可證”又無“單證”的,即屬沒有合法證明,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走私:“海關單證”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時向海關進行申報的專用單證,如報稅單等:“進出口許可證”是指國家外貿管理機關簽發的允許貨物、物品進口或出口的憑證。
上述走私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應以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數額達到較大為標準。根據本條的規定,走私一般貨物、物品的,價額達到5萬元以上就可以視為數額較大。除此之外,武裝掩護走私、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則可直接視為“情節嚴重”而認定其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并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二、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屬結果犯。依本法規定,本罪的起刑點為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5萬元。這是區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罪的界限。
相對以特定對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穢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為更為復雜。如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關稅,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往境內銷售牟利的變相走私行為,是否構成本罪,則應認真分析其構成條件,只有同時符合下列幾個條件的才可能認定為構成其罪:(1)由于牟利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的進口貨物、物品;(2)銷售行為未經海關批準;(3)未補繳應繳稅額;(4)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應當補繳的稅額達到5萬元以上。上面的4個條件如有一個或多個不能成立,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如雖然未經海關批準擅自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貨物,但補繳了關稅的;雖然未補繳關稅但是在海關批準下才在境內銷售特定減稅、免稅貨物的;或者既未經過海關批準又未補交關稅,且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貨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
(二)本罪與其他走私罪之界限
區分的關鍵在于犯罪對象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對象是除毒品、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淫穢物品以外的其他貨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對象均為特定。隨著實踐的發展,單個走私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對象將進一步縮小。
三、處罰
犯本條所定之罪,依其偷逃應繳稅額之多少承擔刑事責任:
1、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4、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在累計應繳稅額時,應根據各次走私的貨物、物品的完稅價格和走私行為發生時的稅率分別計算然后相加。
5、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走私罪量刑標準
放縱走私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犯放縱走私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放縱重大的走私犯罪分子;放縱走私給國家造成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等。
放縱走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海關監管制度。海關是國家的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它依照法律、法規,主要從事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等海關業務。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首先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海關工作人員,出于徇私情、圖私利的動機,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職權,對具有走私行為和走私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縱,對應該查處的不予查處、應該處罰的不予處罰、應該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的行為。徇私舞弊的方法,通常表現為搜集、制造提供假證據材料,篡改、毀滅證實真相的證據材料,歪曲事實,或者通風報信、私放、窩藏走私分子或者私放走私貨物進出國(邊)境等方法,縱容走私違法犯罪活動。
3、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具備海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其他人不具備本罪主體的資格。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而對這種后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至于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徇私,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于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條
【放縱走私罪】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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