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糾紛有什么規定
法律分析:倉儲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倉儲合同注意事項
倉儲合同 注意事項如下: 一、主體方面:主要注意以下兩點: 1、該 代理 人是否具有 授權委托書 。在授權委托書中,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授權權限、期間,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蓋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權范圍內代訂倉儲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權限而訂立合同的,將因無權代理而導致 合同無效 。 二、倉儲物: (一)倉儲物是否違法標的物違法將導致倉儲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倉儲合同時,保管人應確切地知曉存貨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貨人利用倉儲公司存放違法物品。 (二)合同中應注明倉儲物的品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包裝方面。 (三)倉儲物的驗收內容、出入庫手續、時間及運輸1、驗收由保管人負責。通常驗收的內容、標準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無需開箱拆捆即直觀可見的質量情況,項目主要有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等; 二是包裝內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以外包裝或者貨物上的標記為準,無標記的,以供貨方提供的驗收資料為準; 三是散裝貨物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的約定驗收。 (四)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倉儲物在儲存期間和運輸過程中的損耗,磅差標準的執行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 違約責任 ;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租倉庫合同怎么注意事項
1.合同條款應當盡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條款不能遺漏,否則易出現糾紛。2.對合同字句應當認真斟酌,字句表述應清晰具體,避免模棱兩可,易產生多種解釋的語句出現。3.在租賃合同中,對于租賃物的使用、租賃物的維修保養應當予以明確規定,以避免出現糾紛。4.在租賃合同中制訂明確的違約條款及賠償數額。5.為避免合同欺詐,當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條款,如,擔保條款、附期限條款、附條件條款等,以保證合同順利履行。6.訂立租賃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采用書面形式,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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