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什么意思
證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就代表著自己是證人,有權利對這個案件進行做證。
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你作為本案的被害人,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刑事訴訟提起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辯護。
審查起訴階段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如下:
1、要求提供作證條件和保密的權利;檢察機關應當保證你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并為你保守秘密。如果你的作證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你有權要求保密;
2、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及獲得翻譯的權利。你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如果你是聾、啞人或者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檢察機關應當為你聘請通曉聾、啞手勢或者當地通用語言文字且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員為你提供翻譯。
被害人作為當事人有以下特點:
1、被害人作為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與案件結局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他不僅具有獲得經濟賠償或補償的欲望,而且更有著使對其實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譴責、懲罰的要求。刑事訴訟的進行,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處于待判定狀態的同時,也使被害人的上述欲望和要求處于待確定狀態。這是賦予其當事人訴訟地位的理論基礎;
2、被害人通常也是了解案件情況的人,其陳述本身是法定的證據來源之一。被害人在提供陳述方面與證人具有相似的地位。他有義務接受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的傳喚,到場或出庭提供有關案件事實的陳述,并接受各方的詢問和質證;
3、被害人既有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追究犯罪和懲罰犯罪,保護其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也有權要求經濟賠償,保護其財產權利;
4、被害人作為訴訟當事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訴訟地位,也擁有許多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對應的訴訟權利。但是,刑事訴訟畢竟不同于民事訴訟,在檢察機關作為追訴機關已構成被告人的強大對手的情況下,被害人如果再擁有與被告人完全相同的訴訟權利,那么被告人事實上將同時面對兩方的指控,其訴訟地位將處于十分不利的狀態。因此,為維護控、辯雙方總體上的地位平衡,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的訴訟地位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如不享有完全的上訴權,不屬于一般意義上的原告人。
綜上所述,如果有受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跟刑事訴訟一并審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第七十二條
證人條件、義務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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