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判刑一般是幾年
走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走私犯罪是屬于一種嚴重的違法了法律的規定,而且對于走私犯罪的行為方式也有很多種,只要一旦被認定,那么就會按照此罪名來進行懲罰,所以,走私是我們千萬不能做的事情,一定要從正規的途徑處理任何的事情,這樣才能勉于刑法。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立案標準:
1、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2、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綜上所述,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違反海關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境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和其他進口環節代征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走私是什么罪
走私是什么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走私行為是:
第七條 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四)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偽報加工貿易制成品單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脫離監管的;
(五)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運出區外的;
(六)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
(一)明知是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
走私行為與走私犯罪的區別在于,只有走私行為偷逃的稅款達到一定數額才構成走私犯罪,具體而言,個人走私偷逃稅款10萬元以上,單位走私偷逃稅款20萬元以上,才構成走私犯罪。
邵丹律師 高級合伙人
上海市法學會海關法研究會理事,上海市律師協會國際貿易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2005年開始進入海關系統,曾擔任上海海關公職律師,精通各項海關業務,有近20年海關與律師工作經驗,擅長處理各類重大、疑難、復雜的海關案件,咨詢電話:13918901090
走私罪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走私行為是:
第七條 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四)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偽報加工貿易制成品單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脫離監管的;
(五)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運出區外的;
(六)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
(一)明知是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
走私行為與走私犯罪的區別在于,只有走私行為偷逃的稅款達到一定數額才構成走私犯罪,具體而言,個人走私偷逃稅款10萬元以上,單位走私偷逃稅款20萬元以上,才構成走私犯罪。
邵丹律師 高級合伙人
上海市法學會海關法研究會理事,上海市律師協會國際貿易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2005年開始進入海關系統,曾擔任上海海關公職律師,精通各項海關業務,有近20年海關與律師工作經驗,擅長處理各類重大、疑難、復雜的海關案件,咨詢電話:13918901090
走私罪的具體罪名有哪些
法律主觀:
走私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方式運送違禁品進出口或者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走私行為,是一種社會危害和影響性特別大的犯罪行為。我國法律對于此類法律問題,采取從重處罰。走私罪主要分為: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等等。其具體罪名有:1、走私武器、彈藥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幣罪;4、走私文物罪;5、走私貴重金屬罪;6、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7、走私淫穢物品罪;8、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9、走私固體廢物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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