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如下: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包括以下:
1、收入損失。提指根據死者生前的綜合收入水平計算的收入損失。收入損失(年收入一年個人生活費)×死亡時起至退休的年數退休收入×10死者年個人生活費占年收入的25%—30%。
2、醫療、護理費具體內容參見前條第(二)項。
3、安撫費。是指對死者遺屬的精神損失所給予的補償。
4、喪葬費。包括運尸、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費等合理支出。但以死者生前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
5、其他必要的費用。包括尋找尸體、遺屬的交通、食宿及誤工等合理費用。
因工傷死亡索賠所需要的材料包括以下:
1、《工傷認定書》/《確認意見書》;
2、工傷醫療費用憑證:
(1)醫療費用原始票據(含費用清單)、門急診病歷(門、急診);
(2)醫療費用原始票據(含費用清單)、出院小結(住院);
(3)醫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審核憑證(醫療費用以現金結算);
3、待遇享受人有效;
4、因工死亡人員有明確關系的戶口簿或者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或者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文書;
5、待遇享受人在本市開立的本人實名制銀行結算賬戶卡或存折;
6、委托他人: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用人單位申領無需提供);
7、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被認定為工傷:《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人民法院調解書》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8、用人單位已墊付部分工傷保險待遇:因工死亡人員近親屬簽收的已墊付的相關憑證;
9、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協保人員:有效勞動合同/勞務協議/用工登記名冊以及因工死亡人員工死亡前12個月的工資性收入憑證。
申請工亡賠償的流程如下:
1、工傷保險報告,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該在一個月內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
3、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
4、賠償,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