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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法定不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0-06 09:26:00

試述不起訴的種類、適用條件及其制約

不起訴的種類 適用條件及其制約有以下幾方面:

A、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B、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C、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D、依照刑法規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已告訴又撤回告訴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F、其他法律,法令規定的免于刑事處罰

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基于控訴職能和法律監督職能的一項重要權力,目的是通過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將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審判。

從而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作為檢察機關,應該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認真執行刑訴法第140條、第142條的規定,讓不起訴制度充分發揮作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擴展資料

審查起訴的步驟和方法:

(一)審閱案件材料

(二)訊問犯罪嫌疑人

(三)聽取被害人意見,

(四)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見

(五)補充偵查。

提起公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按照普通程序向人法院提起公訴,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應自行補充)

不起訴的種類和條件:法定不起訴:又稱為絕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三種情況之一。

存疑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    

適用條件:

①經過補充偵查;

②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不起訴

簡述不起訴的種類、適用條件及其制約。
  答:(1)法定不起訴:
A、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B、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C、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D、依照刑法規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已告訴又撤回告訴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F、其他法律,法令規定的免于刑事處罰的。
(2)酌定不起訴:
A、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處罰情形;
B、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C、嫌疑人又聾又啞,或是盲人犯罪;
D、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
E、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
F、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G、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人員。
H、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脅從人員。
I、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現。
J、其他情形。
(3)證據不足不起訴:經過退回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這三種情況是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可以采用的不起訴情況。
      上面的是老資料了,應以最新刑事訴訟法為依據了:

1、新刑事訴訟法對法定不起訴制度進行了完善,同時也增加了新的裁量不起訴類型,形成了相對完整的不起訴制度結構體系,對人權保障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2、法定不起訴的完善彰顯“無罪的人不受非法追訴”理念
  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15條對法定不起訴規定了六種情形,這六種情形并不能包括法定不起訴的全部情形,主要體現在: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時,依法應當作法定不起訴處理,但刑訴法沒有明確規定。新《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1款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六種情形”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情形。所謂“沒有犯罪事實”,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沒有犯罪,也包括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兩種情形。新《刑事訴訟法》明確將“沒有犯罪事實”規定為法定不起訴的情形,體現了“無罪的人不受非常追訴”的理念。(六種情形: A、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B、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C、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D、依照刑法規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已告訴又撤回告訴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F、其他法律,法令規定的免于刑事處罰的)
3、存疑不起訴的修改貫徹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
  對于證據不足的案件,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根據該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是似乎享有自由裁量權的,也就是說,檢察機關對于證據不足的案件仍然是可以提起公訴的。”但是,檢察機關如果對證據不足的案件提起公訴,法院理所當然會作出無罪判決。檢察機關的起訴明顯不當,既是對被告人人權的侵犯,也浪費了司法資源。新《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將此條中的“可以”改為“應當”,就是說,經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只能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沒有任何其他裁量余地。雖然只改了短短的兩個字,但意義重大,它體現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有利于更好地維護被追訴人的合法權利。
4、相對不起訴的完善注重維護被害人權益
  對于相對不起訴,新《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保留了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的規定。同時,在增設的“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279條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無疑,新《刑事訴訟法》增設的公訴案件的和解程序,體現了恢復性司法的理念。
5、附條件不起訴的增訂突出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新《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中增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新《刑事訴訟法》第271條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該法第272、273條明確了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遵守的規定,確立了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的職責以及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既體現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罰化的處理原則,也避免了簡單不起訴的弊端。從司法實踐看,目前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訴處理時,并沒有附加任何條件,因而產生的社會效果也不很理想。不起訴具有終止刑事訴訟的效力,對被不起訴人缺少行之有效的促其悔改機制,起不到懲戒、警示作用。按照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訴的同時,還應當要求其必須遵守相應的義務,這有利于加強對其法制教育,使其更好地復歸社會。
6、新《刑事訴訟法》從六個層面構建了應當不起訴、可以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的不起訴制度結構體系。第一層次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第二層次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第三層次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第四層次為犯罪嫌疑人雖然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第五層次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且符合相對不起訴的條件;第六層次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雖符合起訴條件但又具備附條件不起訴的法定情形。前三層次是“應當”、第四、五層次是“可以”、第六層次是“附條件”,由此六層次所形成的結構體系相對完整,更能夠適應犯罪形式多樣化的需要,也有利于充分保障無罪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特殊人群的人權。

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一、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于以下六種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中國刑法把情節分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來理解,如果某行為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當然不能提起訴訟,作出起訴決定。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刑法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訴,主要是因為犯罪分子對社會已無危害,沒有必要再對他追究刑事責任。中國《刑法》第76條、77條、對追訴時效有具體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不予起訴,這是近代世界刑事訴訟法普遍適用的原則。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特赦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共中央或國務院的建議,經過審議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在中國,凡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不得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中國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四種,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個人的權益,如婚姻、名譽等,實質上是公民個人的私權,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由公民個人自行決定。對于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訴權的人不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告訴后又撤回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依法作不起訴處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著失去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故刑事訴訟活動沒必要繼續進行下去,因此,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此終止刑事訴訟。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于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筆者認為這樣稱謂能體現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依照刑法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適用這種不起訴: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刑法》第10條);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條);
(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刑法》第20條、第21條)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刑法》第22條)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刑法》第24條)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刑法》第27條) (7)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刑法》第28條)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刑法》第67條、第68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訴決定,在確認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還必須在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下才能考慮適用不起訴。即人民檢察院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現以及一貫表現等進行綜合考慮,只有在確實認為不起訴比起訴更為有利時,才能做出不起訴決定。有的學者將其解釋為“酌定不起訴”,把“應當不起訴”稱為“法定不起訴”。
三、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里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并不意味著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于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在此意義上,所謂“可以”一詞的表述并不準確,科學的含義是“應當”。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什么是刑訴法中的法定不起訴

你好,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指《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1款和第171條第4款規定的不起訴。所謂法定,是指法律規定的“應當”,即是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做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不享有做出起訴決定或不起訴決定的自由裁量權,只能依法做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及第173條的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于以下七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規定,存在這幾個情節就不能起訴

法定不起訴與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有什么區別

唯一的區別就是追究以前和追究以后不同的處理方法。

沒有“法定”不起訴,應該是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以上就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然而已經追究的,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起訴和免予起訴都是人民檢察院在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時所作出的決定。但由于兩者適用的條件和性質不同,特別是免予起訴一詞在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已不再使用,所以這兩個概念不能混同使用。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種決定。由于免予起訴的取消,對于其適用的對象,則擴充到不起訴中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的不起訴決定的適用范圍是:(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凡是不起訴的案件.應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免予起訴是檢察機關對雖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根據原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免予起訴僅適用于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告人:(1)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犯罪;(2)具有刑法規定的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節。不起訴和免予起訴的區別在于:(1)不起訴是在犯罪嫌疑人沒有構成犯罪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規定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免予起訴是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在應負刑事責任的前提下,只是由于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以免除刑罰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2)不起訴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只要存在法律上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時,人民檢察院就應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免予起訴的適用,需由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斟酌法律上的規定作出具體決定。

酌定不起訴的條件有哪些,法定不起訴需滿足哪

一、法定不起訴包括哪些情形
法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是我國規定的不起訴的三種情況之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案件出現上述應當適用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檢察官沒有自由裁量權,只能嚴格依法行使,應當不起訴而起訴,就是錯訴。所以,理論上又把這種不起訴稱為絕對不起訴。
二、酌定不起訴的條件
酌定不起訴是指符合所規定的某種情形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斟酌具體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現來確定,或者是提起,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或者是放棄、終結訴訟。酌定不起訴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2)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輔助作用的人員;
(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脅從人員;
(8)嫌疑人或在自首后有表現的,等等。
一、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于以下六種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中國刑法把情節分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來理解,如果某行為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當然不能提起訴訟,作出起訴決定。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刑法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訴,主要是因為犯罪分子對社會已無危害,沒有必要再對他追究刑事責任。中國《刑法》第76條、77條、對追訴時效有具體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不予起訴,這是近代世界刑事訴訟法普遍適用的原則。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特赦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共中央或國務院的建議,經過審議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在中國,凡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不得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中國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四種,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個人的權益,如婚姻、名譽等,實質上是公民個人的私權,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由公民個人自行決定。對于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訴權的人不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告訴后又撤回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依法作不起訴處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著失去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故刑事訴訟活動沒必要繼續進行下去,因此,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此終止刑事訴訟。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于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筆者認為這樣稱謂能體現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依照刑法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適用這種不起訴: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刑法》第10條);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條);
(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刑法》第20條、第21條)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刑法》第22條)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刑法》第24條)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刑法》第27條) (7)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刑法》第28條)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刑法》第67條、第68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訴決定,在確認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還必須在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下才能考慮適用不起訴。即人民檢察院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現以及一貫表現等進行綜合考慮,只有在確實認為不起訴比起訴更為有利時,才能做出不起訴決定。有的學者將其解釋為“酌定不起訴”,把“應當不起訴”稱為“法定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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