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套馬的漢子你威武雄壯,飛馳的駿馬像疾風一樣……”歌曲《套馬桿》在2010年甫一出現便爆紅網絡,近日,其原唱者烏蘭托婭被同名軍旅歌手起訴侵犯姓名權案二審宣判,北京一中院駁回后者請求。
藝名“撞衫” 《套馬桿》原唱被訴
該案原告為蒙古族軍旅歌手烏蘭托婭,在軍隊中長期擔任演唱工作并隨軍參加文藝演出。軍旅歌手烏蘭托婭稱《套馬桿》原唱者烏蘭托婭公然使用其姓名,利用其知名度,并惡意盜用、冒用其姓名,侵犯姓名權,要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使用其姓名并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元,賠償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元、聘請律師費用1元。
被告為《套馬桿》原唱烏蘭托婭,其曾用名為王麗娜,也為蒙古族。2007年王麗娜簽約新月經紀公司后,該公司為其取藝名“烏蘭托婭”,并以此藝名演唱歌曲《套馬桿》而為公眾知曉。此后,王麗娜在戶籍所在地公安局變更姓名為“烏蘭托婭”。
2016年9月13日,新月經紀公司公開發布《聲明函》表明,僅授權公司簽約歌手草原情歌天后“烏蘭托婭”為《套馬桿》音樂作品的唯一合法表演者,軍旅歌手烏蘭托婭并非《套馬桿》演唱者,無權演唱《套馬桿》。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本名為烏蘭托婭,以“軍旅歌手烏蘭托婭”自居;被告曾用名為王麗娜,是“草原歌手烏蘭托婭”,二者的公開定位自始不同。且被告以“烏蘭托婭”為藝名出道后,因演唱《套馬桿》而為公眾所認知,其藝名結合作品得以作為區別于他人的標表性符號并產生了相當的商業價值,被告有權使用該藝名進行商業活動、獲取相應利益。同時,被告也依法享有姓名決定權及變更權,現被告之藝名已因歌曲《套馬桿》而為公眾熟知,故其正式更名為“烏蘭托婭”亦無不妥。
另一方面,被告及其經紀公司已及時地通過媒體公開澄清二人定位不同、并非同一人,故被告不存在冒用、誤導公眾產生混淆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姓名的假冒。故現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等各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未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原告上訴至北京一中院,其認為被告對外宣傳時既不注明“本名王麗娜”也不注明“藝名為烏蘭托婭”,造成公眾在演唱行業里產生王麗娜就是原告的認識,已構成對其姓名權的侵犯,請求改判。
法院:不存在盜用或冒用 兩審均駁回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侵犯姓名權的侵權構成要件,被上訴人烏蘭托婭作為民族歌唱演員,有權選擇使用藝名或登記姓名從事表演等活動。
“烏蘭托婭”作為帶有民族特征的名字,名稱本身并不具有特定性或專門性;現代信息社會,公眾對演員知名度、演繹水平的認知,更多的是根據演員藝術作品本身的認可,而非以名稱相同或相近進行判別。
此案雙方雖同屬歌唱領域的演員,但藝術演繹作品各不相同,分別冠以“軍旅歌手”、“草原歌手”不同的稱謂,按照各自的演繹渠道、本人公開參與的方式發展各自歌唱事業,故不存在盜用或冒用他人姓名的行為。
被上訴人烏蘭托婭在訴訟中將戶籍登記的原姓名王麗娜變更為烏蘭托婭,經一審法院查證,該變更行為確經戶籍主管行政機關審查后進行的變更登記,合法性的確認屬行政行為審查范圍,鑒于被上訴人烏蘭托婭在訴訟前的演出、發行個人演唱專輯等活動中,始終使用“烏蘭托婭”的藝名,故認定其不屬于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
據此,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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