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旅游糾紛的5種主要途徑主要是:,1.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和解,,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旅游糾紛是指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游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合同糾紛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旅游合同一般不會約定合同履行地,如果出現爭議,旅游合同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對此有兩種確認方法:,1.第一種方法,旅游合同實際上對于合同的履行地點已經有了約定,即整個旅游的行程范圍都是合同履行地。一般而言,從游客開始處于旅游公司的控制之下合同即開始履行,從游客受旅游公司控制到結束受旅游公司控制的所有地點都是旅游合同的履行地。,2.第二種方法,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1.旅游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特殊性。提供旅游服務的當事人,一般是從事旅游服務活動的單位,如旅行社、旅游公司等。,2.旅游合同的標的是旅游服務活動。如律師代理服務、公證法律服務等。它通常包括一系列具體的服務活動。,3.旅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旅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旅游服務人應向旅客提供旅游服務,旅游者應支付一定費用。旅游合同又是諾成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即告成立。,4.旅游合同一般具有團體性。旅游一般分為團隊旅游和自助旅游。
法律客觀:旅游者外出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呢?在旅游途中和旅游結束后又有哪些解決旅游糾紛的有效途徑呢?旅游質監部門提醒有五種維權方式可供選擇:一是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和解;二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是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是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地講,旅游者遇到旅游糾紛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糾紛,可先與組團社的全陪、領隊或地接社導游多溝通,不能解決時,再與組團社聯系,要求妥善處理。要及時向他們反映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聽取旅行社的答復后再做決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見,應注意收集證據,待行程結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關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果客觀條件允許,也可以當場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補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補救措施,并繼續完成旅程。二、回程后,如游客認為旅行社的服務存在質量問題,可選擇上述的五種維權方式解決糾紛。如需向市旅游管理部門投訴,投訴人應當及時提交賠償請求書和相關證據資料。書寫賠償請求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點:1、客觀真實地陳述需投訴的事件內容。表述的事件經過應盡量具體、詳細。2、提供的證據真實有效。證據指:一、是與旅行社簽訂的有關協議及約定,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發票以及與旅行社簽訂的各種有效憑證或材料。二、是旅游中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憑證,即游客提供的能夠證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與合同規定或原承諾不相符的最有力證據,如車船票據、門票、購物發貨票、接待單位的證明,也可以提供有關物證、聲像資料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資料。3、提出的賠償請求和主張合法合理。對旅游者提出的投訴,旅游管理部門主要依據國家旅游局發布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標準》,認定旅行社的賠償責任和金額,故游客在確定賠償金額時,要以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為主要依據。要及時的解決旅游糾紛,要有合理的投訴請求以及確鑿的證據,這樣就可以事半功倍。
法律分析:旅游糾紛解決方式有如下五種:(一)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旅游糾紛,是指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游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
“旅游經營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游業務,向公眾提供旅游服務的人。
“旅游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游經營者存在合同關系,協助旅游經營者履行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游服務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過程中與旅游景點經營者因旅游發生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以單位、家庭等集體形式與旅游經營者訂立旅游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除集體以合同一方當事人名義起訴外,旅游者個人提起旅游合同糾紛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因旅游經營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選擇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案由進行審理。
法律分析:旅游糾紛可以采取救濟方式:一是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和解。二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是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是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旅游者遇到旅游糾紛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糾紛,可先與組團社的全陪、領隊或地接社導游多溝通,不能解決時,再與組團社聯系,要求妥善處理。要及時向他們反映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聽取旅行社的答復后再做決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見,應注意收集證據,待行程結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關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因旅游經營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選擇要求旅游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案由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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