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賠償項目
1、一般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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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傷致殘:以“勞動能力喪失說”為原則,同時吸收“收入喪失說”(未成年人、待業人員無收入)合理成分,不采“生活來源喪失說”(即致殘前后生活來源的差額,過低)
3、死亡:采“繼承損失說”,以家庭整體減少的收入為標準計算,在“收入損失”的財產損失以外,另外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不采“撫養喪失說”,即以被扶養人喪失生活來源為計算依據。
歸責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原則
賠償原則:全部賠償原則、財產賠償原則、過失相抵原則
對于賠償項目應該全部賠償,而不僅僅是全額賠償。全額賠償只是對財產的損失予以全部賠償,全部賠償還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和對財產的間接損失。全額賠償包含于全部賠償中。
二、精神損害撫慰金
1、對于殘疾賠償金和死亡的賠償金,人身損害司法解釋把精神損害司法解釋,從精神損害賠償性質改成物質損害性質。
2、《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喪葬費”,沒有精神損害賠償。
最早規定死亡賠償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當中規定了死亡補償費賠償,第一次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性質的賠償金。后來在《產品質量法》當中規定了一個撫恤費賠償,和死亡賠償金的規定是一個性質的。后來起草《國家賠償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就增加了統一得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直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殘疾賠償金和死亡的賠償金是精神損害撫慰金。
3、本司法解釋中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發生變化,第17條規定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屬于人身損害賠償范圍,第18條另立一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但是,這個條文寫得不很成功的條文,因為其中有一個循環的問題: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要按照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又屬于精神損害賠償。然而,意思和邏輯大家都明白,實踐中也是這么操作。
4、“殘疾賠償金”代替了“殘廢者的生活補助費”,對《民法通則》作了修改,在這個司法解釋中不再提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而直接賠償殘疾賠償金,不再賠償生活補助費。
按照我們中國人的平均壽命,男人一般是在73歲左右,女人是在76歲左右。死亡賠償金等于是賠償受害人的余命,這一變化與各國賠償法規定的內容是一致的。
5、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是傷殘受害者和死者近親屬。對于傷殘的,盡管受害者和其近親屬都有精神痛苦,但只對受害者賠償。
6、一事不二審。訴訟終結后,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不得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單獨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駁回起訴而不是駁回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
7、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比方受害人在起訴后審理過程中死亡,其近親屬可以繼承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要求加害人賠償。
三、醫療費,包括康復費、整容費和后續治療費
1、器官功能恢復訓練(不包括心理治療費)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一并賠償的需要“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必要的營養費的“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沒有出具意見的,人民法院依然可以裁判。
2、醫療機構是依法的、具有相應的治療能力的醫院、衛生院、急救站等,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醫院。
四、誤工費
1、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地點不是“事故發生地”而是“受訴法院所在地”(省)
五、護理費
1、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3、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重癥的一般是二人。
4、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而不是全額(最多工資標準的一半)支付護理人員工資,護理人員也工作。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六、交通費
1、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和合理的。
2、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不宜從寬把握。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和住宿費
1、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一般陪護人員沒有。
2、“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一般地區15元/天,特殊地區20元/天。見《關于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96.2.1.
3、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這個時候才發生住宿費、受害人非住院期間和陪護人員的伙食補助費。
八、營養費
1、“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而不是“根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一并賠償的需要“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
2、營養費的支付期限不限于住院期間。實踐中有支付與住院伙食補助費同等數額的營養費。
3、《民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都沒有規定營養費,《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的具體規定(試行)》最早規定,《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體現最高人民法院對受害人的人文關懷。
九、殘疾賠償金
1、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0級的系數為10%,1級的系數為100%,加起來等于11而不是10。
2、采“勞動能力喪失說”。按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殘疾賠償金,同時按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兩項加起來與還原計算的城鎮就業居民的平均收入相當。
城鎮就業人口平均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負擔系數(一般為1.7~1.8,即一人的工資可以養活1.7~1.8個人)21535高
殘疾者收入=殘疾賠償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77)+被扶養人生活費(人均消費性支出)20501中
平均工資19155低
(以上數字以2001年北京為例)
3、胎兒不得。
十、殘疾輔助器具費
1、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2、道路交通事故和觸電中,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國產普通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十一、喪葬費
1、04版是3500元,
2、05版取消了。
3、現在(05年)我省是11855除以12乘以6等于5927.5元,即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六個月總額。
十二、被扶養人生活費
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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