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有什么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有什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有: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以及雙方約定歸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法律主觀:
按照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包括:雙方的勞動報酬收入和工作獎金、在生產經營中所獲取的收益、著作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性收益、一般繼承與贈與所得的財產。一般就只有這幾種類型,至于其他的,類似軍人復員費就納入其他應當歸其共同所有的財產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謂的夫妻,僅指法律上的合法夫妻。至于結婚條件,這里就簡單提示:低于22歲的男性同胞們和低于20歲的女士們,還有兩方是親密親戚時不能結婚,除非你們是遠方親戚。一般來說,就符合這兩個條件就可以領證了。當然,因為我國有特殊情況,在1992年之前,沒有登記的未婚同居,也算是具有法定婚姻關系的夫妻。再者,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是有這樣的法律規定的:在結婚之前,倘若男女雙方是約定好的,約定為結婚之后雙方所取得的財產是屬于個人所有,而不是雙方共同所有,那么就沒有共同財產這么一說了。如果婚前沒有約定,婚后也沒有補充約定的,那么就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還需要提醒一點的是,對于婚前財產,只要登記人是寫個人,那么該財產就屬于登記人名下。即使雙方結婚了,也不會變成雙方共同財產。在婚姻法沒有修改之前,雙方的結婚年限超過8年,那么之前的個人財產就會轉換為雙方的共同財產了。注意!此法條已被廢除!以后再也沒有類似的說法了。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內容龐大,財產劃分更是錯綜復雜。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種類主要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 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 一方的財產 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 住房公積金 ;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養老保險金 、 破產安置補償 費。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里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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