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致死勸酒者有罪么
勸酒者負不負刑事責任要視情況而定,根據刑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勸酒者對喝酒人如果應當知道對方有不能喝酒的疾病,比如有高血壓等疾病,但仍拼命勸對方喝酒,那就屬于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社會危險性,但由于疏忽大意而實施了,是過失犯罪,其行為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并不知道對方不能喝酒,而勸他人喝酒,致人死亡,他的行為不是出于故意或過失,而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構成犯罪。但他應該對對方的死亡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勸人喝酒致死是否負刑事責任
勸酒致人死亡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會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需要承擔責任的是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或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仍然勸對方飲酒者,要承擔由勸酒引起的一切責任;
二是明知對方喝醉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清醒酒友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者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是酒后駕車未勸阻,對于醉酒的酒友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就有可能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四是宴會的主人應當確保參加宴會的每個人的安全,醉酒者一旦出現意外事故,酒宴召集者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因勸酒致人死亡如何賠償?
共同飲酒行為產生的安全保障義務不適用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進行調整。因為違約造成的后果都是可預見的財產損失,同時合同法對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也是不提供補救的。邀請者對因喝酒導致死亡負過失致人死亡的責任,如果有勸說及盡其他先行行為義務,則可以不負責任。如果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除了有期徒刑,還有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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