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旅游法與2013旅游法有何不同?
給你一些解讀吧。
近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旅游法草案在旅游業界引起了廣泛的熱議。“零負團費”、強迫購物、景區門票逢“節”必漲……對社會上反映最為強烈的旅游市場秩序混亂等問題,旅游法草案都進行了必要的規范。廣大旅游者期盼的旅游法終于浮出水面,一旦該法律頒布實施,將對旅游業帶來怎樣的影響?日前,記者就此采訪了相關專家
●低于成本價攬客,旅行社或被取消經營資格
案例:
今年7月份,安徽游客姚遠給海南省委副書記、省長蔣定之寫信,反映其在海南旅游期間,導游存在擅自減少服務項目,增加行程外消費項目等問題。有業內人士就指出,該游客所繳1650元的費用,除去合肥往返海口機票(1400元)以及組團社正常利潤外,所剩無幾,這是一起典型的“零負團費”案件。
草案:
針對“零負團費”,草案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旅行社違反規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景區門票調價提前6個月公布,實行流量控制制度
案例:
近年來,國內各地景區門票逢“節”必漲,5A級景區集體跨入“百元時代”,讓眾多游客紛紛大呼“玩不起”。各地旅游開發單一、地方對門票收入依賴導致的景區頻頻漲價,超過了很多民眾的承受能力。此外,每年春節黃金周,三亞都成為國內最熱門的旅游地區。2012年三亞春節期間,三亞這個人口不到70萬的城市,接待了近50萬人次的游客量,對旅游景點等構成了巨大壓力。三亞部分景區實行了限時限客流量的管理措施,客流超容是根本原因。
草案:
草案規定,景區實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接待旅游者。草案同時規定,景區經過主管部門批準方可有償收取門票。利用公共資源開放的景區門票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其他景區門票實行市場定價,其價格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景區門票價格變動應提前6個月公布。景區應當明示另行收費的游覽項目。景區部分核心游覽項目因故不能開放或者無法提供服務的,應提前告知并相應減少收費。
●安排另付費項目最高罰20萬
案例: 9月1日,本報就對上海三位游客隨旅行社參加“海南五天四晚五星品質團”旅游,因不肯參加自費游惹怒導游,被趕下車一事進行了報道。在海南旅游期間,導游方某不僅壓縮正規景點的游玩時間,增加購物點,且擅自增加自費游項目。由于三位上海游客沒有參加自費游項目,方某竟在旅途中要求三位游客下車。
草案: 草案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團隊旅游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導游服務費應在包價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時明確包價旅游合同內容必須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覽娛樂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旅游費用及其交納等,旅行社不得在包價旅游合同約定之外安排收費項目或者另行收取費用。旅行社違反規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場所購物、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初犯的并處停業整頓;再犯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關人員的導游證、領隊證。
解 讀
旅游法草案對“零負團費”零容忍
海南省旅游協會旅行社分會會長、海口市旅行社協會會長房新海表示,此次旅游法草案對中國旅游業多年存在的頑疾“零負團費”采取的是一種“零容忍”的態度。在目前市場普遍混亂的局面下,一定要采取重罰,不能留有任何彈性空間,才能促使更多企業盡快走出“零負團費”的泥潭。相信旅游法的出臺,將對旅游市場秩序的好轉、對海南旅游業的轉型升級提供很好的法律支持。省旅游協會秘書長王健生也表示,旅游是一個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的綜合性行業,海南作為一個以地接為主的旅游目的地,在面對跨區出現的糾紛、矛盾時,海南的地方性法規效應就很難顯現。
解 讀
景區要逐步擺脫“門票依賴癥”
省旅游協會旅游景區分會副會長代國夫表示,“將漲價信息,提前告知廣大游客和旅行社組團,這將給大家以充分的選擇權。此外,雖然此次旅游法草案的內容并未涉及限制門票價格的問題,但景區降低門票價格將成大勢所趨;今后,景區要通過餐飲、旅游紀念品等二次消費,逐漸擺脫‘門票經濟’的依賴”。對于景區實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代國夫表示,這一條的出發點是好的,但不具有可操作性。他建議,對旅游法這樣涉及旅游業未來發展的法律,最好能結合一線的實踐操作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這或許會使旅游法正式出臺后,能夠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和針對性。
解 讀
有利于旅游產品價值回歸
據了解,目前不僅是海南,很多地方的國內游產品以及不少東南亞旅游產品的報價都低于其成本價格。“這樣一來,旅游產品同質化嚴重,也就容易導致市場出現價格戰。”省旅游質監所所長王曉華表示,加上一些消費者秉承“物美價廉”的態度,旅行社只能以超低價格來爭奪客源。報價低于產品成本,旅行社、導游就只能通過購物回扣、自費項目回扣等獲得利潤。王曉華指出,此次旅游法草案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有利于旅游產品回歸正常的價值水平。旅游法嚴格執行的話,大部分旅游線路的報價應該會有所上漲,而這是讓旅游產品回歸到其真正的價值范圍。
《旅游法》的出臺對旅游購物有哪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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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的出臺對旅游購物有哪些影響:
1.于整個旅游行業而言,影響最大的是旅行社的指定購物點。
依附于景區的購物點影響小,完全依附于旅游團的購物點影響很大。此種購物點往往分布在兩個景區中間,地處偏僻,完全靠旅游團拉動。新旅游法的出臺必然導致他們中的大多數生存艱難轉移陣地。
2.于許多導游(非景區導游和海外領隊)而言,新旅游法的出臺是個不折不扣的壞消息。
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游服務費用。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
3.于旅行社而言,影響最大的有兩個方面:
一、掛靠的時代過去了
第三十條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掛靠問題是旅行社行業最畸形最嚴重的問題,看來這次真動刀子了,掛靠一直走在規則的邊緣,但是此次新旅游法的出臺,行業內已經形成共識:掛靠已死。
如果不清楚掛靠是什么的請自行搜索,掛靠現象的存在是旅行社準入門檻的問題,掛靠的費用一年才幾萬,而注冊旅行社則要幾十萬。
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掛靠的方式雖然死了,但是飯還要吃,站著吃和跪著吃的問題而已,旅行社為了擴大市場追逐利益,一定會把他們其中許多招入麾下,設立分部門。雖然獨立發團的資格被剝奪,但是那些生意人一定會把規則玩好,讓野戰軍升級到正規軍。畢竟波及面太廣,全盤整頓掛靠現象是不現實的。
二、純玩的時代到來了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導、欺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純玩是個很簡單的概念,很早被提出,但是隨著新旅游法的頒布,真正的純玩時代才遲遲到來。
當然也許會換成其他叫法我也不大確定,但是低價團已死,團費增長已經是共識了。打著不購物,不進店的旅游團會越來越多。先拼質后拼價的時代到來。
三、《旅游法》10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法律規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北京多家旅行社表示,在《旅游法》配套的實施細則出臺前,他們暫時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取消購物環節。
今年“十一”還是《旅游法》對旅游市場的首次檢驗。記者多日來走訪北京多家旅行社門店,團隊游幾乎所有線路價格均有調整,線路最大漲幅超過100%。
十一重點查處“零負團費”等
27日,國家旅游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國慶期間,全國旅游部門將派出4000多人對《旅游法》實施進行明察暗訪。重點查處“旅行社無證經營、零負團費”、“強迫與變相強迫消費”、“導游領隊私攬業務”、“導游領隊未告知旅游文明行為規范”等十大問題。重點對北京、重慶、上海等地監督檢查。據其介紹,國慶假期后,將根據檢查情況,推出一系列典型案例,進一步闡明旅游法對行業監管的作用。
組團報價普漲兩三成
團隊游“十一”后價格普遍上漲。記者多日來走訪多家旅行社門店,幾乎所有線路價格均有調整,東南亞、臺灣、香港等出境游目的地的組團報價調整最大。調整幅度最大的漲幅超過100%,平均漲幅大約在20%到30%之間。
以臺灣8日游為例,一家民營旅行社的報價從9月初的4000元調為7000多元。其他旅行社該線路的漲幅在600元到1500元不等。
“我們9月份這個團都爆滿,10月初的團到現在收客還不到20個人。”門店業務員呂蕭告訴記者,雖然報價明顯漲了,但對游客來說是好事,到了境外一分錢也不用多交,也不用進店,景點觀光多了。
眾信旅游的門店業務員介紹,韓國、泰國等線路要比以前貴一些。“漲價沒有大家想象的厲害,其實就是把門票、小費等這些以前在境外要收的費用包括了。”他以歐洲3國十天游為例,“我們這次價格調整就是把盧浮宮、凡爾賽宮等門票費包含進去。”
旅行社暫時取消購物環節
《旅游法》出臺后旅游團是否還可以購物?多家旅行社表示,《旅游法》實施初期,絕大部分旅行社的選擇是“拒絕購物”,在各家的行程單上,也再看不到商場、奧特萊斯的影子。“雖然《旅游法》說是可以有條件地購物,但這個不落到紙面上誰也說不準。”海濤旅游市場部相關負責人說。
“10月份的這種安排是保守做法,最終肯定還會靠市場調節。”眾信旅游相關負責人說。
影響旅行社:增加游客自由活動時間
“看情況我們會調整線路,比如增加一些自由活動時間,或者多安排一些半自助的產品,游客可以自行購物。”在一家旅行社的十月計劃中,日本游的線路則將距離購物區近的景點參觀時間加長,允許游客短時間內自行安排活動。
一家私營旅行社的日本游產品則將返程的集合時間提前2個小時。該旅行社市場部負責人介紹,機場附近有非常大的一個奧特萊斯,游客可以在這里有兩個小時的購物時間。“這不算是指定安排,而且奧特萊斯也是當地人經常購物的場所,沒有與旅游法沖突。”
此外,為了使自己的產品價格盡量維持穩定,多家旅行社在《旅游法》未實施前就改變了采購模式,如將以前預訂機位改為幾家旅行社包機的采購模式——此舉讓機票價格較少受假期以及政策等因素影響。
取消指定購物后,韓國線路價格變動較大。海濤旅游則采用包機形式抵抗這場漲價風潮。包機從天津機場出發,進一步拉低了出團的交通費用。“《旅游法》實施前,機票也水漲船高,但包機不會漲。”市場部負責人說。
導游:回扣沒了,日子不好過
《旅游法》實施后,對于歐洲的領隊來說影響很大。
領隊阿蘭告訴記者,他們歐洲團有部分收入是直接能落到自己手里的,要比在旅行社吃死工資好。
據她介紹,在9月初公司就跟他們分別談了話,也做了《旅游法》的相關培訓,按照以前的經營方式,他們每次出團到歐洲,都能通過帶客購物獲取很可觀的收入。“比如法國的,大約會給我們提5%左右吧,當地的地接導游也有回扣。”“每個月最多可拿2萬左右的回扣。”
《旅游法》明確了導游和領隊不能參與購物或者自費項目推薦中,不得從中獲取利益。這就斷了他們的回扣收入源頭。“兩種辦法唄,一種是上岸,一種就不干。”
阿蘭說,上岸就是指在旅行社吃死工資,沒什么競爭和壓力,但她覺得旅行社的工資太少。“一個月不到2000的基本工資,沒團的話也就只能拿到這么多。”
一家旅行社的負責人告訴記者,業內給導游的工資一般在1500到2000元,每次出團一天補助500元。“一般來說這個薪酬水平可以了。我們還給導游上 五險一金 。”
這位負責人表示,《旅游法》實施確實對部分導游有影響,但正規的旅行社和有證的導游會逐漸留下來。他說,地接社的這部分灰色利潤消失后,他們會按成本正常報價,所以十一后旅游價格上漲也有這部分原因。
釋疑“協商一致,仍可指定購物點”
《旅游法》即將實施,仍有不少解讀誤區。其中,以“以后不準購物”尤甚。對此,《旅游法》核心起草組成員申海恩表示,在游客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帶店購物,甚至可以指定購物點。
誤區1 旅行社順勢漲價
近段時間以來,一些旅行社已經率先根據《旅游法》有關規定,調整經營方式,10月1日之后的報價,明顯上漲。對此,有意見認為是旅行社借《旅游法》實施之機漲價。
為此,國家旅游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十一”后團隊旅游價格的上升,是價格水平理性的、正常的回歸。他說,此前,團隊旅游的價格非常低,主要因為游客在旅游目的地的吃、住、行等費用以購物等方式的不正當利潤來彌補,是不正當的經營模式。價格回歸對于旅行社來講是好事,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也是有利的。“十一”期間旅游價格較大幅度地上漲,是《旅游法》實施與黃金周旺季的疊加效應造成的。
誤區2 以后旅游不準購物
有網友認為,《旅游法》實施后不能購物了,無法理解。
對此,《旅游法》核心起草組成員、北京二外法學系主任、副教授申海恩表示,《旅游法》沒有說完全禁止購物。購物本身沒有問題,購物不違法,立法者的意圖不會完全扼殺旅游中的購物,而是要遏制那些不良的購物行為,以及杜絕旅游經營者靠購物牟取的不正當利益。
申海恩進一步解釋稱,在游客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帶店購物,甚至可以指定購物點。《旅游法》所說的禁止行為,是指旅行社單方面指定購物場所,在格式合同里直接寫購物點就違反了第三十五條。
誤區3 不需給導游小費
一些旅行社認為,導游服務費就是小費,可由旅游者直接向導游支付。
國家旅游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旅游法》規定的導游服務費,是旅行社支付給導游的勞動報酬,是旅游團費的組成部分,必須在包價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旅游法》規定的小費,是旅游者因對導游服務滿意而自愿、額外、直接向導游支付的費用。
他說,《旅游法》明確規定,旅行社、導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但一些地方有向司機、導游支付小費的習慣,也是他們報酬的一部分,通常必須支付。建議旅行社可將該費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團費中收取,但不得由導游、領隊直接收取。
誤區4 團隊游將消失
有網友認為團隊游報價上漲了,“未來自由行將成為主流,團隊游將逐漸退出舞臺。”
攜程旅行網旅游業務部業務副總經理何勇認為,相對于自由行,團隊游不需要客人費心費力去挖掘當地旅游資源,并且從住宿預訂、交通接駁、景區門票等各方面為游客提供一應俱全的服務,打包預訂的價格也更有優勢,它自有發展的優勢和土壤環境。
除了“純玩”,愈來愈多游客有了衍生服務的需求,比如在度假的同時,順便看看當地大學的環境,甚至學習禮儀課程等。何勇說,“因此,團隊游勢必不會消失,而是以更具品質化、多樣化、個性化的形態生存發展下去。”
追問境外旅游被騙如何維權?
(地接社違規,組團社擔責)
國家旅游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一些旅游者由于對低價團的本質認識不清,打算自行或通過旅行社解決出境問題,之后在境外參加低價團。他說,與境外旅行社簽訂的旅游合同原則上不受《旅游法》的約束和保護,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境內旅行社有參與、誘導行為,一旦發生糾紛,無法依據《旅游法》維權。
經常旅游的朋友知道,在境外的所有游覽項目是由地接社來負責。有人提出,中國的《旅游法》無法約束外國的地接社行為,一旦出國以后,旅行社的行為就沒人管了。
國家旅游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說,《旅游法》明確規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不論是地接社還是直接提供相關旅游服務的履行輔助人的問題,組團社都要承擔責任。
因此,旅途中發生的問題,如果不是當時必須解決的,旅游者完全可以回到居住地后找組團社承擔責任。當然,也不排除旅游者可以及時與地接社協商解決,可以向當地旅游及相關部門投訴解決。不文明行為將及時制止。
隨意刻畫文物將被拘留?
(旅游法沒有處罰條款,據相關法規處理)
對于經常發生的游客在景點文物上隨意刻畫等不文明情況,北京市旅游委副主任安金明介紹,《旅游法》第13條的規定,就是對旅游者提出了標準和規范。
安金明說,國內目前對于游客的不文明行為造成后果的,是根據治安管理法和行政處罰法進行取證、處罰,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警告、罰款200到500元,甚至拘留。而在國外,這些行為則受當地法律約束。
案例“低價”游港澳 購物貴過團費
去年,58歲的退休職工王女士和愛人在一家保險公司的推薦下,參加了一個為期8天的港澳團體游活動,團費只要每人1280元。在接下來的行程中,每天上午的行程幾乎都是購物,算下來,老兩口此行總共花費了超過6000元。
《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抵港旅客在旅游大巴過夜
2013年2月12日,一個深圳赴港澳內地旅行團抵港時,因負責接待的香港旅行社未能安排酒店住宿,30多名團友中的20多人12日晚被迫在旅游大巴上過夜,團友投訴。
《旅游法》第七十條: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導游“持刀”強迫購物
2013年7月4日,一段“北京導游持刀強迫游客購物”的視頻被大量轉發點擊,網友稱該導游對游客高呼“弄死你”。該事件引起廣泛關注,7月9日,涉事“導游”被警方控制。涉事導游的朋友稱,其當時拿的不是刀,是改錐。
《旅游法》第四十一條: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新的旅游法對旅行社有什么好處
新旅游法出臺,對于旅行社的好處是最多的,經過拜讀新旅游法規后,發現新旅游法對于旅行社的規范,無疑是對于旅行社的保護,
第一是嚴厲的打擊了黑社,黑導,黑車,讓旅行社在競爭環節中更為公平了。
第二就是禁止了旅行社的低價惡意競爭,保護旅行社的基本利潤,維護了市場的和諧。
第三禁止強制游客購物消費,表面看起來好像削減了旅行社的利潤,但實際上,旅行社原本就不存在購物提成這個利潤,所以規范后將還原利潤的合法性,而不是靠灰色提成來提升利潤。
第四、規范了游客的行為和責任,防止游客的過度維權,導致旅行社被迫賠償。
第五旅行社經營變得簡單化,靠自己的口碑和操作公平競爭,強者生存,弱則罔,將旅游還原到最原始的旅游模式上,旅游者也花錢旅游不是花錢逛商店,皆大歡喜的一個規則。
本解答復制請注明來至 越玩越野西藏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實質變化
變化一 以自由活動代替購物
《 旅游法》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購物。
舊版旅游合同:行程表中會將每一日的進店購物數量、名稱、進行標注。
新版旅游合同:完全取消了進店購物項目,行程表里僅有每日旅行線路、景點、交通、住宿。此外,旅行社在行程中都會留出半天或者一天自由活動時間,方便游客購物。
業內解讀:十一過后,游客前往東南亞,就不會再被強迫去燕窩店、藥油店等導游拿回扣的購物點,這會大大增加游客游覽的時間; 而歐美等地的奧特萊斯、巴黎春天等購物圣地,導游也不會帶著游客前往。若游客本身有購物需求,可以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動時間內自愿前往。
變化二 小費包含在團費中
《旅游法》規定:導游和領隊禁止向旅游者索取小費,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
舊版旅游合同:團費不包括境外小費,小費屬于 旅游合同不包含 的費用范圍。
新版旅游合同:團費中包含境外小費、導游、領隊服務費、境外交通服務費,并標注了每日價格,以及共交付幾天的小費。
業內解讀:以往游客在境外旅游過程中,領隊或導游經常會要求付給地陪或者司機師傅小費。通常都是領隊和導游要多少錢,游客就給多少錢,但到底該不該給小費、該給多少小費,卻沒有人知道。將小費寫到旅游合同中,既讓游客明確知道在當地花了多少小費,也可以有效控制當地導游亂收小費的情況。
變化三 自費項目全部取消
《旅游法》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舊版旅游合同:單獨列出所有的自費項目,并且自費項目占用行程時間。
新版旅游合同:自費項目不包含在行程的游覽景點中,或者干脆取消。
業內解讀:以往游客報名低價團,旅行社為了降低團費,連一些必去的景點都改成自費項目。比如去法國旅游,凡爾賽宮的門票費需要游客自理,非常不合理。十一過后,這些“必去”的景點全部含在團費中,游客不用再掏一分錢,當然團費價格也會相應地上漲。
變化四 不可抗力損失雙方買單
《旅游法》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游客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舊版旅游合同:并沒有單獨列出因不可抗力因素應該如何分擔責任。
新版旅游合同:作為合同“補充說明”,把相關內容按《旅游法》規定列出,要求合同雙方共同執行。
業內解讀:十一過后,如果出現因飛機延誤取消、天氣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行程出現問題,費用需要游客和旅行社共同承擔。比如,若旅游當地出現動亂,需要緊急撤離到其他地方,這部分費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攤; 若飛機取消,導致游客滯留當地,多出來的食宿費用由游客承擔,返程機票若需重新單獨購買,則由旅行社和游客均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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