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期間,有的租客或許會遇到電器損壞的問題,這種情況往往容易引發租客和房東的糾紛。那么,租房期間電器的損壞應該誰負責修理呢?責任和賠償問題如何認定呢?
6月,因為上班原因,小王委托同事在XX路XX銀行附近租了一套單身公寓。“家具齊全,但不是特別新,一個月800元,押二付一。”小王說,1月底,她要離開這了,便找來房東驗收房子,房東卻告訴她,熱水器壞了,要她賠償。
小王找來維修工,被告知線路壞了,要維修得費四五百元。小王翻出當時簽訂的租房合同,上面寫明“在租賃期間,非租客原因造成的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甲方負有修繕責任”。備注一欄只注明了設備清單,并未涉及使用和維修的具體情況。而房東黃小姐認為她將房子租給小王前,熱水器是完好的,在租賃期間壞掉了,理應由小王來維修。
據調查,租客均認為租房期間非惡意損壞,可不負責維修電器,而80%房東認為該由租客買單。
“很多家電都不是剛買的全新款,已經有一定的使用年齡了,我們租的時候也無法確定用多久會壞掉,如果由租客來買單的話,不在理。”租客曾先生說。
“我暫時還沒遇到過這種情形,但是通常來說,我把房子租給租客,他們都會先查看房子,檢查所有的家私家電能否正常使用,若是在使用過程中造成電器損壞,應當由租客負責維修并支付其費用。”房東趙先生說。
那么,租房期間電器損壞到底誰修呢?專業律師們是怎么看的。
“要舉證是租客的過失造成的損失比較困難。”劉律師表示,很多家具或者家電在承租之前就已經有一定的使用年限了,因此從判定是自然老化還是蓄意破壞有一定難度。“從現在的狀況來看,基本上家電等出現了損壞,都是由房東來維修。”劉律師說。
其他律師也表示,如果在租賃合同中沒有明確列出屋內電器的權責劃分,且租客并非是刻意造成家電的損壞,維修費用應該是由房東來承擔,即使房屋中介給了一份物品清單也只是盡到了告知義務。他建議,房東在租賃合同中可以詳細的列出屋內物品的購買時間、使用年限、物品狀況,并對物品的損壞責任做明確的約定,并且拍照留底。
比如: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過錯導致的,出租人負責;如果是由承租人的過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向出租人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由不可歸責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由出租人對自身負擔財產損失風險。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6-01-1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點擊查看更多房產信息
房屋租賃日常維修一般由出租人負責,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租房合同中東西損壞若為自然損害則由房東維修,若為租戶使用不當損壞的則有租戶自行維修,我國法律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建議
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中,最好詳細地列出屋內物品的購買時間、使用年限、物品狀況,并對物品的損壞責任作明確的約定。如果房屋條款中出現了不合情理的措辭,承租人有權質疑房租合同的有效性,房東必須按照常規規定安排處理損壞部件的修繕。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