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失蹤的條件是什么
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主體條件
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3、形式條件
申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二、宣告失蹤有哪些法律后果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沒有以上人選或有爭議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負有管理失蹤人財產的職責,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申請變更代管人。
三、宣告失蹤的相關問題有哪些
1、公告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2、撤銷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切知道他的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撤銷后,財產代管關系終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為,將代管財產交給被撤銷宣告人。
四、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綜上所述,構成宣告失蹤的條件分為主體、客體和形式三要件,需要同時符合才能由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蹤,如果失蹤人仍然持續沒有下落的最后很有可能宣告死亡。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民法典》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民法典》第四十一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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