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的侵權形式
法律主觀:
姓名權主要有以下三種侵權形式:,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針對他人姓名實施某種積極行為,阻撓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權。,2、盜用他人姓名。未經權利主體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權利主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不利于權利主體、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是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3、假冒姓名。,其中,分析姓名權侵權方式時要注意區分盜用和冒用的區別:盜用姓名是指盜用他人的名稱,但自己并不是被盜用名稱的本人,例如張三盜用李四的名字,謊稱自己是李四的好友,從他人手中取走屬于李四的手機。而冒用主要是指本人冒充,謊稱自己就是張三,從他人手中取走手機。這兩種方式容易混淆,在實踐中,得加以關注。,1、姓名決定權。作為權利主體的自然人可以決定自己的姓名,具體包括姓氏和名字。自然人出生后尚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其姓名通常由父母、收養人或其他監護人決定。當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后,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基礎上,能夠行使姓名決定權,決定繼續使用或不使用現在的姓名。,2、姓名使用權。姓名使用權系自然人根據自己的意愿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自然人有權決定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自己的姓名。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筆名、藝名或化名等,根據《民法典》第1017條規定,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藝名、姓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保護的有關規定。,3、姓名變更權。姓名變更權系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自然人變更姓名,其他人不得干涉,但姓名的變更不得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4、姓名許可權。自然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通過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獲得一定的物質利益。,侵害姓名權的責任構成要件為侵害行為、行為人的過錯、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損害后果。,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有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盜用他人姓名;假冒姓名。實施侵害行為的過程中,行為人的主觀應存在主觀故意,在此條件下,行為人的侵害行為才可能構成侵害姓名權,如果行為人對于侵害行為在主觀上是過失錯誤,因為自身過失將他人姓名弄錯,則不存在侵害行為的發生。侵害行為導致侵害結果的產生,在此種權利中,侵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盜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就可以認定已經造成了損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別的損害事實,即可主張權利。最后,侵害姓名權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與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系并無實質差別,但是由于侵害姓名權的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合而為一,受害人只要證明其姓名權受到侵害即可,無須證明損害后果的存在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想問姓名權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更多關于姓名權的侵權行為有哪些,進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6663d31615828927.html?zd查看更多內容
侵犯別人姓名權法律規定
侵犯別人姓名權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1、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2、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3、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對于姓名權被侵權的認定和救濟有以下幾個重要因素需要考慮:
1、姓名權主體的確定。自然人的姓名是自然人的人格標識,是姓名權的載體。因自然人的姓名不具有唯一性,存在重名的情況,所以權利主體的確定是姓名權保護首要解決的問題。自然人的姓名權歸屬應以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姓名為準,包括身份證、護照、戶籍登記等有效證件上記載的姓名。如果是筆名、藝名、網名、譯名等與姓名具有同等指向功能的稱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其必須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而且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才能參照使用姓名權保護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對于此類稱謂權利主體的確定,應考慮使用的時間跨度、稱謂的知名度、稱謂本身是否具有較強識別性等。只有在稱謂與特定對象之間已經形成了穩定、特定的指向對應關系時,該稱謂指向的主體才是權利主體。
2、侵權行為的認定。從侵權類型上來看,侵犯姓名權的主要表現形式為擅自將他人的姓名用于廣告宣傳、商標注冊、企業名稱、字號等商業領域或假冒使用他人姓名。近年來陸續報道的冒名頂替上學事件就是典型的假冒使用他人姓名的侵權行為。姓名權屬于重要的人格權利,受法律保護,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真實姓名的,即構成侵權;而擅自使用他人筆名、藝名、譯名、網名等造成公眾混淆的,也構成侵權。需要注意的是將他人姓名僅作指示性和描述性使用的,不屬于對姓名權的侵犯。而通過改名的方式故意“碰瓷”他人的姓名造成公眾混淆的,雖然形式上系合法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屬于以違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自己的姓名,仍可能涉嫌侵權。
3、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侵犯姓名權系對他人人格權利的侵犯。根據民法典第179條、第1182條規定,權利人可根據侵權的具體情況,單獨或同時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或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在特殊的情況下,停止侵權或存在法律上的不能,則可靈活采用替代方式,以消除侵權帶來的影響,達到停止侵權的法律效果。例如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某籃球運動員訴某公司姓名權糾紛案作出的宣判,因涉及姓名商標已過法定撤銷期間而無法被撤銷,法院判決侵權人采用包括區別性標識等在內的合理方式,注明其與原告不存在任何關聯,以消除聯系,現實區別,停止侵害。盡管采取區別性標識的方式,可能反倒會帶來提示公眾去聯想姓名權人的反作用,能否真正起到去指向化阻斷公眾對姓名權人的關聯性聯想仍值得懷疑,但在注冊商標已過法定撤銷期而無法被撤銷的情況下,采用區別性標識或許是現階段最簡便、經濟的補救措施,可以最大程度消除對姓名權人的不利影響。
4、賠償損失數額的認定。根據民法典第1182條及第1183條第1款之規定,侵害他人姓名權造成財產損失或嚴重精神損害的,姓名權人可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或精神損害賠償。具體來看,如被冒用、盜用的姓名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且已進行商業化使用的,則姓名權人可請求侵權人賠償財產損失。具體的賠償數額,可結合過錯程度、侵權人對損害后果的可預見性程度、侵權人獲利、侵權時間、同類授權使用的價格、維權費用等綜合考量予以確定;如確因侵權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對于精神損害程度,可結合侵權時間、侵權方式、造成的后果等綜合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在考量精神損害程度的基礎上,結合消除影響或恢復名譽的程度、有無替代性補救措施等綜合確定。
綜上所述,對于自然人姓名的保護,是維護其人格完整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相關推薦:
銷售偽劣產品罪如何處罰(售賣假冒偽劣產品如何處罰)
私家車可以出租嗎(自己的車租給別人合法嗎)
網絡誹謗罪如何認定(我國關于網絡惡意誹謗的規定是什么)
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目的(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目的)
網購無理由退貨有何條件(如何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