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在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以后,消費者與經營者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通過對話,擺事實、講道理、分清責任,從而使爭議得到合理的解決。雙方在和解的過程中,一定要態度端正,本著與人為善,誠心解決糾紛的態度進行協商。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做為經營者來講,要正確的看待自己的問題與不足,要勇于承擔責任,以取得消費者的諒解,做為消費者來講,在認為自已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后,要使經營者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自覺的承擔責任,從而求得和解實現,避免矛盾激化。但是雙方的協商和解應堅持原則,合乎法律,互諒互讓應有限度,如果消費者發現經營者有假冒他人 商標 ,在商品中摻雜、摻假,出售不符合保障人體、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等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當毫不留情的予以揭露,使其受到應有的懲處,以免繼續損害其它消費者的利益,貽害社會。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后,消費者與經營者對爭議所持的觀點和認識的差距較大,沒有協商的基礎。在此情況下,就有必要借助第三者的力量居中調解,使爭議得到妥善的解決。依據我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協會具有調解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職能,據此消費者與經營者對爭議不能協商和解時,消費者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居中調解,以使爭議得到及時、公正的解決,消費者協會在接到申請后,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堅持雙方自愿,調解內容合法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居中進行調解,或代表受損害的消費者與經營者交涉,以求得到爭議事項的妥善解決。如果調解達成協議,消費者協會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應按調解書載明的內容各自履行各自的義務,但需要明確一點的是:在消費者協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 強制執行 力,如果一方或者雙方對調解協議反悔的,就需要采取別的方式解決了。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 申訴 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后,又不能與經營者達成和解時,消費者可以向有關行政職能部門提出申訴,以求得到行政保護。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8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 法規 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及其社會團體對經營者的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消費者在向行政部門申訴時,應當按商品和服務的性質,向具有相關職能的行政部門提出,如消費者購買到的變質食品的爭議,應當向食品的監督部門提出申訴。購買到的偽劣藥品的爭議,應當向藥品監督部門提出申訴等。行政部門在接到消費者對購買的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申訴后,在其受理和職權的范圍內,應及時進行調查和取證,對經營者僅承擔 民事責任 的,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組織爭議的雙方進行調解,以使爭議及時合理的解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應按調解書裁明的內容各自履行各自的義務。同樣,行政部門制作的調解書與消費者協會制作的調解書一樣,是不具有強制執行的。行政部門在處理消費者申訴案的過程中,如果發現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應承擔行政責任時,不依法對經營者予以 行政處罰 。如果發現有犯罪嫌疑的,應將案件轉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關仲裁。 消費者和經營者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之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消費者權益爭議交由第三方做出裁決,以解決爭議的方式,這種解決爭議的特點,是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均可達成涉及財產權益的爭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關依據《 仲裁法 》的規定和雙方自愿的協議,在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先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再制作調解書。如調解不成,依法裁決,調解書與裁決書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它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或雙方不履行義務時, 債權人 可以向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消費者和經營者沒有涉及財產權益仲裁的協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消費者權益爭議是一種民事權益的糾紛,消費者在自己合法權益受到經營者的不法侵害后,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司法保護。 由于消費者權益爭議大多屬于事實清楚, 證據 也較為充分,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采用訴訟方式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強的特點,能夠使案件得到徹底的解決,且有強制執行力。消費者要通過訴訟尋求司法保護,這就要求消費者要具備一定的訴訟知識和技能,對一般的消費者來講,有一定的困難,因此,對案件較為復雜,爭議較大的消費者糾紛,消費者最好能聘請 律師 協助進行,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護,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必然也應該要求經營者對損害予以賠償或公平、合理地解決爭議。根據《消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解決 消費者權益爭議 的途徑主要有五種: (1)雙方協商和解; (2) 消費者協會 調解; (3)向行政機關申訴; (4)仲裁機構仲裁; (5)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本篇將在后面的條目中逐項予以介紹。 (四)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法律分析:消費爭議主要有四種類型: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過程中由于經營者不依法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當,致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所產生的爭議2,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滿意所產生的爭議3,經營者侵犯消費者權利所產生的爭議4,在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其他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四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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