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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權行為如何認定(職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12-02 22:06:05

什么樣的行為構成侵權

法律主觀:

一、什么樣的行為構成侵權
侵權行為應界定為:行為人侵害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1、侵權行為的客體是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權益
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權益,可分為三種情況來認定:一種是,侵害的客體是屬于法律絕對保護的權益。這種權益具有對世性,亦即世界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其義務人具有不特定性。無論是什么人,凡是侵害了這種權益的,都屬于侵權行為。另一種情況是,侵害的客體屬于法律“相對保護”的客體。三是侵害的客體屬于“法律不予確認和保護的客體”。2、對侵權主體的認定
認定侵權行為應當將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的具體承擔區分開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侵權主體,其行為可以構成侵權行為,而與其是否具體承擔民事責任并無必然關聯。
3、對于侵權的“行為”的認定
生活實踐證明存在兩種侵權:一種主觀無過失侵權,包括無行為能力人侵權和“好心辦壞事”的侵權;另一種是過錯侵權,即有故意或過失的侵權。
二、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行為的違法性。即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但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的行為,緊急避險的行為雖然造成了損害,因其不具有違法性,故不為侵權行為。
2、損害事實。既包括對財產權利的損害,也包括對非財產權利的損害。對財產的損害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是指可得利益的減。
3、因果關系。即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
4、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
三、侵權責任的特點
1、侵權責任是違反法定義務的法律后果。
民事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行為人違反約定的民事義務產生違約責任,而違反法定義務則產生侵權責任。
2、侵權責任是以侵權行為為事實根據所產生的責任
沒有侵權行為,就沒有侵權責任,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是不可分的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侵權行為是侵權責任的事實根據,而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的必然法律后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不限于財產責任
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與違約責任不同,雖然侵權責任的主要形式是財產責任,但是,為充分保護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利,當行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權以后,法律也規定了一些非財產責任形式。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
4、侵權責任具有法定性
侵權責任不允許當事人事先加以約定,即使當事人事先有約定,該約定也是無效的。
以上是找法網小編對“什么樣的行為構成侵權?”這個問題的簡單解答。侵權行為應界定為:行為人侵害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若您還有什么法律疑問,建議咨詢找法網的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

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但是根據本條規定,只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為可以構成本罪: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指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著作權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演繹作品著作權由演繹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單獨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其他權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任何未經上述人員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屬于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印件。根據本條規定,復制與發行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整體行為,應同時具備才構成本罪,如果僅僅具備其中一個方面的則不符合本罪行為特征。當然不同行為人事先通謀而分別實施復制、發行的,屬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構成本罪。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后,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復制發行。出版者出版圖書,一般需要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取得對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制作成圖書并予以發行的獨占權利。它是一種與著作權有關的重要權益,同樣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像制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為。錄音錄像制作者即制作錄音錄像制品的人,由于他們不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更付出了相當的獨創性勞動,對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并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其音像制品的,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為。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主要是署名權),而且必然會影響他人美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同時這種行為還欺騙了社會公眾,對我國文化市場秩序具有相當的危害,因此應予以懲治。值得探討的是,本條把“制作”與“出售”以頓號分開作并列規定是否意味著有其中之一行為即可構成本罪?我們認為,結合構成本罪的前面三種行為方式,此處應理解為“制作并出售”或“為出售而制作”才構成本罪,這樣其與“復制發行”和“出版”一樣作為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之一才有其合理性。從主觀上看,也只有既制作并出售或為出售而制作才能表明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根據本條規定,上述四種情形還必須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樁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支十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上內容就是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侵權行為,希望可以幫到有需要的朋友。

職務侵占如何認定

職務侵占的認定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是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作為條作。
2、必須有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占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以是建筑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侵占公司、企業等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
職務侵占與貪污罪相同點是:
1、主觀上均由故意構成;
2、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3、在行為上都表現為盜竊、騙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綜上所述,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職務侵占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貪污罪】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
【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職務行為由單位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

職務行為的責任承擔認定依據是怎樣的

首先,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為當事人。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判斷依據:

根據以上法條,實踐中一般結合以下幾個標準判斷員工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

(1)行為是否有經營者的授權,是否是有雇傭關系的工作人員所為。

(2)行為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

(3)行為是否以經營者的名義或身份實施。

(4)行為與職務是否有內在聯系,如行為的內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雇主雇用的目的,行為是否具有為法人謀利的意思。

職務行為的責任承擔和認定依據是怎樣的在上文已經很清楚的說明了,要認定是否為職務行為只需要找到能夠證明其行為與公司的職務活動有關,就可以進行判定,職務行為的責任承擔大部分會由用人單位承擔,因為是出于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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