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是什么
優先購買權 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 簽訂的合同 中的約定,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于第三人時,特定人可以享有的以同等條件比第三人優先購買的一種權利。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什么是政府優先購買權?
政府優先購買權 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管理中,法律、法規賦予政府對申報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優先購買的權利。《廣東省地價管理規定》規定,交易地價低于協議出讓土地最低價標準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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