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如下:
一、代購
根據我國《海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
代購本身并不違法,對于大多數喜歡海外購物或者幫別人代購一些商品的行為來說,只要主觀上不具備偷逃稅的故意,不是以經營為業且數額有限,都不會觸犯刑律。
如果通過正常繳納關稅來代購,也完全合法。如果代購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逃避了海關監管、偷逃關稅,則不論采取何種方式,都屬于違法行為。
二、走私
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違反海關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境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和其他進口環節代征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我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1、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2、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3、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八)出臺之前中國刑法對走私犯罪規定了嚴厲的制裁措施,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偷逃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011年2月25日,國家出臺刑法修正案(八),對走私罪的處罰作了修訂,主要變化是取消了走私普通貨物罪和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之外的特殊貨物罪的死刑。
擴展資料
經歷2018年最后一波瘋狂促銷后,代購們迎來了一個特殊的新年。從昨天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正式實施,以往靠“人肉”通關帶貨的微商們,都將成為電商經營者中的一員,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履行納稅義務。
2019年1月1日起,電商法正式實施,其中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今后,代購必須持有采購國和中國雙方的營業執照,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此外,銷售食品的還需辦理相關食品流通許可。
這也意味著,此前處于法律盲區的個人海外代購將受到約束,納入監管范疇。無論是在微信朋友圈里賣貨,還是在直播平臺帶貨,抑或是在淘寶開代購店,都將被列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電商法,經營者一旦違規最高罰款200萬元。
參考資料來源:新華網-個人海外代購們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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