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著作權 侵權的認定須有侵犯網絡著作權的不法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45條和第46條規定了各種不同的 侵犯著作權 的使用行為,主要包括: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即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發表的作品公之于眾,侵犯其發表權的行為; 2.未經合作作者的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侵犯了其他作者的發表權、改編權或獲酬權;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獲酬權; 7.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 8.剽竊、抄襲他人作品,即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授權,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9.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侵犯了他人的專有出版權。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制作錄音錄像出版,侵犯了表演者權; 11.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即盜版行為; 12.未經廣播電臺、電視臺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 1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法諺有云:權力的界限止于他人的鼻尖。也就是說我們每個人權力行使的邊界就是不去觸犯到他人的權利。網絡已然成為當今世紀的主旋律之一,已經深入到人們甚或的點點滴滴之中。隨著而來的是關于網絡侵權的行為,越來越多越演越烈。隨著全民普法活動的順利進行,在發現網絡侵權已經嚴重的影響到個人的生活、工作等等方面情況的時候,也有越來愈多的人也開始拿起法律武器來幫助自己進行維權,但要注意的是維權也要采用正確措施,依法維權。一、聯系網絡用戶,要求其刪除信息網絡侵權,自然首先是有網絡用戶發起,網絡用戶就是網絡侵權的始作俑者,毫無疑問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在遭遇網絡侵權時,直接與發布信息的網絡用戶交涉是保障權益的第一步,要求其刪除信息,防止不當信息進一步傳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網絡侵權中,網絡用戶發布信息往往需要用戶名,所以被侵權人可以在網絡上留言,告知其事態的嚴重性,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發布不當的網絡信息需要承擔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信息網絡侵權司法解釋》規定了侵權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侵權人可能需要承擔罰款,甚至拘留。若達到刑法第246條及信息網絡誹謗的司法解釋中誹謗罪的認定標準,若提起刑事訴訟,侵權人甚至可能被判3年有期徒刑。所以誠如高曉松所言,法律并非兒戲,將侵權人可能承擔的責任告知網絡用戶,侵權人可能將信息刪除,不當信息從根源上消除。二、告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敦促其采取必要措施網絡世界屬于虛擬世界,網絡實名制尚未落實,在不知對方真實身份的情形下,對方有恃無恐,然而,權益被侵害者不必為此懊惱,在無法聯絡網絡用戶時或者網絡用戶根本不予理睬時,受害人可以聯系網絡服務提供者,告知其相關信息,敦促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不當信息的傳播。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钡?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所以,被侵權人完全可以聯系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同時,被侵權人應采取適當方式告知,并保留證據,《信息網絡侵權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必須滿足相關條件,人民法院才能認定為通知有效,首先,被侵權人需要以書面形式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其次,通知應當包括三項內容,其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系方式;其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其三,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被侵權人發送的通知未滿足上述條件,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采取強制措施網絡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商能夠及時采取措施防止被侵權人損害進一步擴大自然是皆大歡喜,然而,這只是一種理想狀態,在網絡用戶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都不予配合的情形下,被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首先,在管轄法院選擇上,根據《信息網絡侵權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次,在被告人的選擇上,若是僅由網絡用戶造成損失,應以網絡用戶為被告,若發生《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及第3款所規定的情形,被侵權人可選擇起訴網絡用戶,也可選擇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單獨起訴其中一方時,其可以請求追加另一方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再次,在請求內容上,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或者恢復名譽等責任,侵權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網絡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書等合理的方式執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侵權人承擔。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20條和第22條的規定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尚未完善網絡安全領域的法律法規,沒有一套可行的完善的法律措施來規制侵權行為。所以在現實情況中,網絡侵權是比較難以處理的。所以在司法實踐活動中,法官只能引用民法和刑法的通用準則來審理。但是法官根據個人的理解來定奪,必然擺脫不了作為人的主觀性。所以當遇到網絡侵權的狀況時,要及時尋求專業人士如律師的幫助,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你好, 網絡侵權 的法律 法規 內容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 民事糾紛 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權時,應當兼顧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 第三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 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 第四條 有 證據 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與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構成共同 侵權行為 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 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自動接入、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文件分享技術等網絡服務,主張其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提供網頁快照、縮略圖等方式實質替代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向公眾提供相關作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提供行為。 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不影響相關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損害權利人對該作品的合法權益,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其未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了相關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但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網絡服務,且無過錯的,人民法院不應認定為構成侵權。 第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教唆或者幫助網絡用戶實施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承擔 侵權責任 。 網絡服務提供者以言語、推介技術支持、獎勵積分等方式誘導、鼓勵網絡用戶實施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教唆侵權行為。 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未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幫助侵權行為。 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確定其是否承擔教唆、幫助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包括對于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明知或者應知。 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對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主動進行審查的,人民法院不應據此認定其具有過錯。 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術措施,仍難以發現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具有過錯。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事實是否明顯,綜合考慮以下因素,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應知: (一)基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類型、知名度及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主動對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進行了選擇、編輯、修改、推薦等;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積極采取了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 (五)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設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權通知并及時對侵權通知作出合理的反應; (六)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絡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采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關因素。 第十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對熱播影視作品等以設置榜單、目錄、索引、描述性段落、內容簡介等方式進行推薦,且公眾可以在其網頁上直接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應知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 第十一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從網絡用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該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網絡服務提供者針對特定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投放廣告獲取收益,或者獲取與其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聯系的經濟利益,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網絡服務提供者因提供網絡服務而收取一般性廣告費、服務費等,不屬于本款規定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定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知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 (一)將熱播影視作品等置于首頁或者其他主要頁面等能夠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明顯感知的位置的; (二)對熱播影視作品等的主題、內容主動進行選擇、編輯、整理、推薦,或者為其設立專門的排行榜的; (三)其他可以明顯感知相關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為未經許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第十三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以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知相關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時,應當根據權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準確程度,采取措施的難易程度,網絡服務的性質,所涉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類型、知名度、數量等因素綜合判斷。 第十五條 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第十六條 本規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 著作權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11號)同時廢止。 本規定施行之后尚未終審的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規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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