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如果當事人因為對方的違約行為而遭受了精神傷害,可以向對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隨著人們法制觀念的增強,人們在人身權、名譽權受損時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越來越多,人們的維權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并不是所有的侵權行為都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只有在人格權、身份權、財產權等方面受到了侵害才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對于這個問題,下面我整理了詳細的內容供您參考閱讀!一、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1、侵害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人以人格利益為內容,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須享有且與其主體人格不可分離的權利。 《最高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解釋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2、侵害身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于擁有某種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權利。它不是民事主體所固有的一種權利,而是由民事主體通過某種行為或者事實而獲得了身份才具有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認特定的身份權利受到侵害,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目前我國法律對于身份權的規定包括親權、親屬權、監護權等。 3、侵害財產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一般情況下,精神損害賠償是針對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侵害而言,但由于某些特定的物品在被人們持有時被賦予了一定的意義,這樣使其具有了人格化的特殊意義。而由于侵權方的行為導致該物件的永遠滅失或損毀,必將給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帶來了較大的程度的傷害,而如果單純的財產本身的價值并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打擊和痛苦,因此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也是非常必要的。例如:結婚的婚戒,與親人唯一的照片等等。 4、侵害婚姻關系的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關系與每個人都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也會影響家庭關系和社會關系,如果不能處理好就容易引發社會問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此時無過錯的一方提出財產上的賠償或者精神上的賠償,法庭從法律的功能和目的角度來講應該予以支持。在婚姻關系中如果一方有上述行為,給婚姻的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傷害是無法撫平的,法律規定這樣的精神損害的賠償,正是基于一種對于配偶權的保護。 5、侵害死者的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在《精神損失賠償解釋》中規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的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1)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違以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關于死者的上述人格權利是否應該得到保護或者說法律進行保護的理由,在理論和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但是對于死者上述人格權利的保護,并非保護的死者的人格權利其意義在于保護其近親屬的權利。因為根據民法規定,只有民事主體才能夠享受民事權利,死者不是民事主體也就不可能享有權利。死者既然已經死亡,他人對其所做的任何行為對死者已無意義,而死者的近親屬因與死者之間的血緣關系以及與死者存在著旁人無法替代的親情聯系,侵權行為對死者實施的行為可能會對其近親屬產生影響。 6、違約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 長期以來,法學界對于違約責任中能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存在著很大爭議,世界各國很少有承認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如德國、法國、日本等都不承認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多數學者從傳統民法角度將違約之債與侵權之債按照不同的責任原則、構成要件及承擔方式加以區分,通常認為違約責任中的損害賠償范圍限于財產上的利益。但在實踐中,通常也會因為合同期待的利益不能發生而給受害人較大的精神痛苦,所以因違約行為而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在實踐中,我國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法律。
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將統一精神損害賠償標準: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可依照該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賠償20年。 2、受害人不滿16歲的,每小一歲減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 3、侵害他人健康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參照侵害生命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予以酌減,但不以受害人年齡作為參酌因素。 4、侵害他人身體權的,參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權的賠償標準酌定賠償數額。 當事人的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從而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的,受害人或受害人死亡后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就賠償問題達不成統一的,當事人應及時到法院起訴維權。
嚴重精神損害認定標準
1,受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死亡、殘疾或者傷害的;2,侵害其他人格、身份權益,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或者給受害人的生活造成較大影響的;3,因為侵權人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醫學上可證明的生理或精神損傷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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