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留置權,舉例說明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適用條件
1、債權已屆滿清償期
只有當留置權所擔保的主債權的清償期限已經屆滿,留置權才初步具備了適用條件。
2、必須履行一定的程序
留置權不同于其他擔保物權的一個重要特點就在于其發生二次效力,當債權清償期限屆滿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留置權僅產生留置的效力,即權利人有權留置標的物,但尚不發生優先受償效力。
舉例:甲借乙款,將某財物交給乙作為擔保,叫做出質,乙對此財物享有質權.質權是意定權利;甲交一物于乙保管,甲不履行支付保管費的約定,則乙可留置此財物,乙對此財物享有留置權。
綜上可知,適用留置權需滿足幾個條件,債權人首先應占有財產,而且留置權與債權產生于同一法律關系中,此外,債務需到履行期,確實是債務人欠錢不還的情況下,又沒有其余約定排除留置權,才可以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簡述留置權的概念與特征
留置權的概念與特征如下:
一、概念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留置與其請求交付的標的物,并以其價值折抵債務的權利。留置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其目的在于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二、特征
1、法定性: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權利,其產生和實現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留置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例如留置的標的物必須與債權人的債權有關,留置的方式和程序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2、擔保性:留置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其目的在于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將留置的標的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標的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3、不可分性: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即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不得對留置的標的物主張權利。留置權是一種獨立的權利,不受債權人其他權利的影響。從屬性,留置權具有從屬性,其與債權人的債權相關聯。
留置權的優點
1、債權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留置權的設立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當債務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并通過留置權的行使,迫使債務人盡快履行債務。這種保障措施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債務人違約而遭受損失。
2、促進債務人積極履行債務:留置權的存在對債務人產生很大的壓力。當債務人知道自己的財產可能被留置時,往往會更加積極地履行債務,以避免損失。這種積極的履行態度可以降低違約風險,同時也可以減少債權人的損失。
3、提高交易安全性:留置權的設立可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在商業交易中,往往存在各種風險,如對方違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等。如果債權人可以通過留置權的行使來保障自己的權益,那么就可以降低這些風險,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司機有權滯留貨物沒有
司機在因為貨款等合理合法的原因下,有權滯留貨物。扣留貨主的財產后,一定要及時通知貨主,并且給貨主一個寬限期。扣留之后要妥善保管貨物,如果保管不善導致貨物損失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司機扣留的貨物必須要符合拖欠的運費的金額。
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留置權必須以法律的規定而產生,非依當事人的合意,只有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債權人享有留置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汽車貨物留置權主要就是針對于在托運或者保管的過程中不支付費用,到時候承運人是可以把自己的汽車扣留下來的,直到自己把所有的費用全部交納清楚。
對于留置權,可能很多人都覺得陌生。這是指在一方不按照約定支付相應費用的時候,另一方有權就其財物進行扣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六條
【承運人留置權】
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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