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為的故意殺人處罰
法律分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跟故意殺人罪區別不大具有先行行為產生的義務、能為應為而不為,只是學理上行為方式是不作為,量刑上根據犯罪情節處罰。 A沒想殺B,把他推入水中在救起在覺得好玩,將B推入水中后,C打電話告訴A,B給他帶帽子然后A一氣之下不管B,結果B溺亡。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一法律題
孫某是幼兒園老師,2001年3月上午,孫某帶領班上同學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幼兒天天不慎掉進未加蓋的下水道中,孫某見狀急忙呼救但周圍無人,孫某不愿下去救人大約十分鐘左右有一工人王某從此路過,聞聲后即過來觀看,并同孫某一道在附近找來一段樹枝,探測下水道深度,測得下水道深度約80公分,但孫王二人仍不下去救人,最后有一中學生路過見狀急忙跳下去救人,將天天救上來時由于耽誤時間過長天天已經停止呼吸。rn1.孫某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若構成犯罪犯什么罪?rn2.王某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若構成犯罪是什么罪?1.孫某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1)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負有法律上的義務,并且能夠履行該義務,卻消極地不去履行,以致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行為。
孫某作為幼兒園老師,并帶著班上同學出外游玩,就有保障班上同學安全的義務。也就是說,孫某在法律上負有救助天天的義務。孫某不履行該救助義務,以致天天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故孫某構成不作為犯罪。
(2)雖然王某事后參與進來,但他的介入不構成天天死亡的獨立原因,也是正常情況下可以預見的介入原因。因為,如此時孫某履行其救助義務,王某即使不救助,天天也不會死亡。所以,王某的介入不中斷孫某的不救助行為與天天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孫某仍應當對天天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3)孫某客觀上有義務救助而不救助而并導致天天死亡的行為,主觀上有明知自己的行為將延誤搶救造成天天死亡的結果,卻放任該結果的發生,因而有犯罪間接故意,所以,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
2.王某不構成犯罪。因為王某的職業為工人,且只不過是個路人,沒有救助天天的義務,不構成不作為犯罪。同時,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律上沒有規定“見死不救”罪或者類似犯罪,故王某不構成犯罪。
法律對打架不阻攔的人有什么處罰
目前就我國刑法學界的通說而言,所謂不作為犯,就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義務,并且能夠履行而不履行該種義務,因而構成犯罪的情況。因此,有學者根據該概念給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下了這么一個定義:“所謂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是指行為人負有阻止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義務,客觀上能夠履行這種義務而故意不履行,結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況。” 〔1 〕由該定義可知,本罪與故意殺人罪在構成要件方面的區別僅在于客觀要件方面,要構成本罪必須具備如下三個要素:第一,構成本罪的前提必須是行為人在法律上存在阻止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第二,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阻止被害人發生死亡結果的能力;第三,行為人在客觀上沒有履行該義務從而導致了被害人發生了死亡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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