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因于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而對他方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條件包括:
(1)須存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的事實。如合同已成立,未被確認無效或未被撤銷,縱有一方過失致他方受損失的事實,亦應按違約責任處理,而不屬于締約過失責任。
(2)須當事人一方有過失,即對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具有主觀過錯。
(3)須他方遭受損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而遭受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如無損失發生,即無賠償之必要。
(4)須他方所受損失與一方之過失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即他方所受損失是由于行為人之過錯造成。
締約過失責任是什么意思?
締約過失責任是什么意思?一、締約過失責任是什么意思
1、締約過失責任的意思是: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依通說,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二、締約過失案例的責任是什么
締約過失案例的責任是:
(1)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合同訂立當事人一方因違背其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是締約人故意或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時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是當事人因過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無效而應承擔的財產責任;
(4)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由于締結合同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使對方遭受損失而承擔的法律責任;
(5)締約過失責任是于締約之際,因一方違背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保護、通知、協力、保密等先契約義務而致相對方信賴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什么是締約過失
締約過失也稱為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可以分為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和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成立條件包括:責任發生在締約過程中,是違反先合同義務,而不是發生在合同成立后;締約人一方存在違反先合同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失;違反先合同義務與損失存在因果關系;違反先合同義務存在過錯。
簡述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主觀:
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是指行為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造成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所要承擔的責任。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行為人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的情形;行為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情形;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締約過失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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