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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著作權侵權的認定(侵犯著作權罪侵權認定是怎樣的)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12-04 11:18:35

侵犯著作權罪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本罪的保護法益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著作權法》規定了多種著作權的表現形式以及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但《刑法》第217條僅將侵犯部分權利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形成了6種構成要件的行為類型。

侵犯著作權罪的設立標志著我國對于著作權保護程度的提高,而我國對侵犯著作權罪的不斷完善,彰顯了依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決心。

(一)1997年《刑法》設立侵犯著作權罪

1997年《刑法》設立侵犯著作權罪,規定了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侵犯著作權罪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侵犯著作權進行了修改,一是將調整了刑期“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修改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是修改了行為內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修改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將“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修改為“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三是增加了兩款“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和“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刑法》第217條將6種侵犯部分權利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以刑法的方式保護他人的作品、圖書、錄音、錄像制品和禁止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侵犯著作權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且需要滿足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條件。

(一)行為主體

侵犯著作權的主體有兩種,一種是自然人,另一種是單位。

(二)行為對象

侵犯著作權的對象是他人的作品、圖書、錄音、錄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三)行為內容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稱:著作權法)第3條的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視聽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1)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涂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情形。根據《辦理知識產權案件意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一般應當依據著作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著作權認證機構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權認證文書,或者證明出版者、復制發行者偽造、涂改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證據,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在涉案作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證據確實難以一一取得,但有證據證明涉案復制品系非法出版、復制發行的,且出版者、復制發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認定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是,有證據證明權利人放棄權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或者著作權保護期限已經屆滿的除外。《辦理知識產權案件解釋三》則更明確地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作品錄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推定為著作權人或者錄音制作者,且該作品、錄音制品上存在著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2)“復制發行”的理解與認定,需要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作出調整。《辦理知識產權案件解釋一》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復制發行”。《辦理知識產權案件意見》也規定,“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行為方式后,這種行為方式不應再列入“發行”。按照《著作權法》第10 條的規定,“復制”是以印刷、復印、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發行,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即作品的有形載體;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

(3)“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是指使公眾可以從信息網絡獲得著作權人的作品的行為。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的深度鏈接行為,屬于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例如,甲申請注冊網站域名后設立 X 網站,并租用服務器,通過安裝相關軟件完成網站和服務器的鏈接。然后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X網站管理后臺,鏈接至Y資源網取影視作品的種子文件索引地址,以設置目錄、索引等方式向用戶推薦作品,并通過強制提供特定播放軟件等方式,為X網站用戶提供瀏覽、下載上述影視作品的網絡服務。這種深度鏈接行為擴大了侵權產品的傳播范圍,宜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罪的正犯行為。

綜上所述,以下幾種情形均符合刑法第217條第1項的規定:(1)復制他人作品的;(2)發行他人作品的;(3)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4)復制并發行他人作品的;(5)復制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6)發行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7)復制、發行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出版,是指將作品編輯加工后,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專有出版權。

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

錄音錄像制作者,是指錄音錄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其錄音錄像作品,發行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權利人的錄音錄像制品,復制后發行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制作者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均符合本行為類型。

4.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

對復制發行的理解與前述第一項行為類型相同。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屬于本項的典型行為是,簽署名人的姓名,假冒名人的親筆作品(侵犯了名人的著作權),或者將第三者的美術作品簽署名人的姓名,假冒名人的美術作品(侵犯了第三者的著作權)。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

技術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著作權法》第49條與第53條禁止兩類規避技術措施的行為即直接規避行為與間接規避行為。前者是指未經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后者是指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有關裝置或者部件,以及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刑法第217 條第6項僅將直接規避行為規定為構成要件行為,即避開技術措施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間接規避行為不可能觸犯刑法。應當認為,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制造、進口有關裝置或者部件的,是本罪的預備行為。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向公眾提供有關裝置或者部件,以及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可能構成本罪的共犯或者共同正犯。

(四)責任形式

侵犯著作權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刑法第217條第6項特別規定“故意”是為了提示司法工作人員不要將過失行為認定為犯罪,并不意味著其他行為類型可以由過失構成。責任要素除故意外,還要求具有營利目的。以營利為目的,既包括通過實施本罪行為直接營利,也包括在實施本罪行為的過程中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不成立本罪。

著作權侵權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著作權侵權的認定標準如下:      1、違法性。造成損害事實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質,行為人才負有賠償責任。否則,既使有損害事實,也不能使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活動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利益還是其實施的活動對著作權的利益構成重大威脅,在將來必然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都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2、損害事實。它通常是指侵權人所實施的行為客觀上給受害方帶來了傷害。如果侵權人的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了損害且無法定的負責理由,則侵權人應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而未對著作權人造成實際損害,如某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非法大量復制其作品,但未分行,這是否屬于侵犯版權行為?又如某出版者,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給作者稿酬的。我認為這些都是侵權行為,因為他們未經作者許可又無法律許可,侵權人行使了本應由著作權人所控制的權利或妨礙了著作權人權利的行使;      3、因果關系。即是只有當侵權人所實施的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時,侵權人才承擔責任。如果加害人雖然侵權違法行為,但受害人的損害與此無關,就還不能令其承擔賠償責任;      4、主觀過錯。在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中,在適用過錯責任的場合,主觀上有過錯的要承擔責任。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5、對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采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具備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      6、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準: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后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      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認定原、被告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方面也有過成功的案例。如果被告的行為屬于使用作品的行為,那么,就需要對被告的使用方式進行分析。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對“使用方式”規定了不同的含義。如在專利法中指的是“實施”,即將某項專利運用于產業,按說明制造出相同的產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與之相對立,在著作權法中指的是“復制”,即以印刷、復印等方式將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當某一客體(如實用藝術品或外觀設計作品)受到專利法與著作權法的不同角度的保護時,尤其應注意區分“實施”與“復制”這兩種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構成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      對于“復制”這種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于著作權法所指的“復制”。由此可知,在我國,將平面作品以立體形式再現不構成對平面作品的侵權。      侵害著作權的種類有哪些      1、直接侵權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以任何方式復制、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制電影等行為,均構成對著作權的直接侵權。這種侵權行為是主要打擊的對象;      2、間接侵權是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他人侵權行為的繼續,從而構成間接侵權;或某人須對他人的行為負一定責任,而他自己并沒有直接從事任何侵權的行為;      3、違約侵權這種侵權行為主要發生在著作權轉讓及著作權許可活動中,如著作權受讓人或被許可人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超出轉讓協議或許可協議的約定使用著作權。這種行為既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這種情況在計算機軟件轉讓與許可使用中發生比較多;      4、部分侵權侵權行為人不是全部復制、改編、翻譯或以其他方式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權使用他人的作品。部分侵權行為發生最為廣泛,現實生活中書商編輯大型工具書基本上用的就是這種方法,從各種書籍上大幅摘抄,編輯成工具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著作權侵權怎么進行認定

法律主觀: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的,即可認定為著作權侵權。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找法網小編整理了著作權侵權怎么進行認定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權侵權怎么進行認定 著作權侵權的認定是先判斷該著作權屬于法律保護范圍,然后將著作權人的作品和被控侵權的作品進行比較,再判斷侵權人有無主觀過錯;最后綜合全部因素認定是否屬于侵權行為。 二、什么行為是著作權侵權行為 著作權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造成侵害的造成損害的行為。包括: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剽竊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等行為。 三、著作權侵權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侵犯著作權,需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侵權人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具體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由侵權人與權利人協商確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 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著作權侵權怎么進行認定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還有什么法律疑問,建議咨詢找法網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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