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斷影響了采光權
怎么判斷影響了采光權,采光不僅能讓我們更進一步地與自然親近,更是實現節能、保護人體健康的一種重要方式,但是很多人在購買房子的時候很少人會注意到房屋采訪的問題,那么怎么判斷影響了采光權呢?
怎么判斷影響了采光權1判斷影響了采光權的標準在于妨害是否超過了社會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即認為構成采光妨害;而如果沒有超過社會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則受害人負有容忍義務,不能阻卻這種“妨害行為”,即認為不構成采光妨害。至于這一“容忍限度”如何成為司法實踐具體操作的標準。
采光權通常指的是房屋的所有人或者是房屋的真正使用人,從室外獲得適度光源的權利被剝奪而導致了自己的采光權受損。在進行建筑物建造的過程當中,不僅不能夠違反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而且在周邊有其他相鄰建筑物的情況之下,不能夠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和采光。
既然采光權作為相鄰關系法的調整內容,那么如何構成采光妨害須依照處理相鄰關系的“忍受限度”規則加以衡量判斷。
所謂的“忍受限度”就是當不動產權利人的權利受到鄰人侵害時,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當侵害并不嚴重甚至無關緊要時,并且社會一般人能夠容忍這種妨害,就不得主張排除這種妨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第二百九十四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三百零七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怎么判斷影響了采光權2怎樣算是侵害采光權,主要內容如下:
我國關于采光權的法律規定,只見于民法通則和物權法,且這些規定都是原則性的規定,至今未有實施細則和相關的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按照此規定,法院在審理侵害采光權案件時,應以是否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來認定是否妨礙了相鄰建筑物的采光。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下稱《規范》)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 ≥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
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而按照此規定,對于是否影響了采光權,要以大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時間為準。
受害人起訴后,可能要等上近一年的時間才能到大寒日或冬至日,而如果那兩天又是陰雨日,則取證時間只能又推后一年。取不到證據,案子也只能久拖不決,造成司法效率的低下,同時也不能及時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房屋采光權與哪些法律規定
1、《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2、《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下稱《規范》)中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時,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
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時間的標準。”這個標準應該是目前判斷采光權糾紛是否構成侵權的主要依據。
怎么判斷影響了采光權3一、妨礙相鄰建筑物通風、采光、日照的判斷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二、陽光權被侵犯的情形有哪些
對采光權的侵犯通常存在兩種情形:一是房屋本身是違章建筑,房產商在建樓時可能根本沒有通過規劃局批準,或者房產商在獲得規劃部門的審批之后,擅自改變規劃。
二是房屋擁有完整的建筑審批手續,施工過程中也未改變規劃,但客觀上影響到了相鄰方的采光權。
針對第一種情形,采光權被侵犯的業主可以向相關行政部門反映,要求拆除違章建筑或對相鄰方作出賠償。
針對第二種情形,房屋本身是合法建筑,是否侵犯到相鄰方的采光權,應具體測量,簡單來說應保證大寒日(1月20日左右)日照不低于2小時;
老年人住宅(特指供以老年人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專用住宅)在冬至日(12月22日左右)不低于日照2小時;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2005)。
法院認定某建筑侵犯相鄰方的采光權之后,房產商需作出相應賠償,從理論上來說,賠償內容應包括因陽光遮擋導致電費、采暖設施增加的費用,健康補償費、視覺污染費,以及因采光損失導致房屋價值貶低等。
三、陽光權有哪些特征
1、采光權的主體是相鄰者,具體包括不動產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2、采光權的客體是相鄰者基于相鄰關系而應當獲得的日照利益。
3、采光權的內容是限制鄰人不動產的距離或高度。
4、采光權的本質是為了自己的便利而限制別人的權利。
綜上所述,日照、通風和日曬都是屬于相鄰權的一部分內容,歸根結底就是如何處理好相鄰關系的問題,我國民法典對于該部分內容進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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