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支付,一般來說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一次全部給付,另一種是每年給付相當的金額,也稱年金制。即使加害人不存在上述情況,但其拒絕繼續履行給付的,受害人還要在判決生效后不斷申請執行,頗費周折。而且若受害人為死亡者的近親屬時,受害人在支付期間死亡,而又無繼承人的情形下,實際上加害人就不會給付余下的撫慰金,起不到對加害人的懲罰作用。,所以,雖然年金制考慮到加害人的經濟條件,有利于減少其支付的困難,因此,在我國目前的信用環境下,采用一次全部給付的方式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而且,一次性支付還可使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有了可讓與性和可繼承性。,當然,法官在審理個案時,如果賠償數額非常巨大,加害人的經濟狀況又很差時,可酌情將付款期限適當延長,分為二次或三次支付。,如果受害人同意每年支付相當數額的,法官也可判決采用年金制。當然,此情形下為了避免由于加害人的原因,受害人的賠償權利無法實現,可以責令以多次支付賠償的責任人提供一定保值的財產擔保或提供具有良好的資信人如銀行、保險公司等的擔保,以避免債務人將來逃避賠償責任。,(一)自然人因人格權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受理。,(二)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侵權人侵害死者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四)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被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五)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侵害身體權,對于身體權的侵害究竟以何種方法救濟,最高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做了規定,這就是賠償精神撫慰金。侵害身體權,往往不會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后果,因而不會有或很少有造成財產損失的可能。對此,以賠償撫慰金作為救濟的主要方法,輔之以財產損失應予賠償的方法,是最好的選擇。,(二)侵害健康權,凡是侵害健康權對其本人或其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的,無論是否造成殘疾,都應當予以撫慰金賠償。,(三)侵害生命權,侵害生命權的后果,在于直接受害人死亡和其近親屬的喪失。因此,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受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等近親屬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和精神創傷,自不可不給與相當金額,以資慰撫。請求權人的范圍,以死者死亡時為限,包括胎兒在內。即或請求權人為年幼或精神病人,一般也包括在內。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并未明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方式和賠償限額,各地法院在審批實踐中如何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遇到了一定的困擾。針對此種情況,安徽、山東福建等地法院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司法實踐,制定了具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規定,但仍有部分省市沒有明確具體的計算方式和賠償限額。一、安徽省《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五條(一)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輕微傷害,不支持賠償權利人的精神撫慰金請求;(二)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一般傷害沒有構成傷殘等級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的傷害已經構成傷殘等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結合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確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權情節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不按上述標準確定。受害人自身有過錯的,應按其過錯程度減少精神撫慰金數額。二、山東省《山東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85.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物質性人格權和自然人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精神性人格權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其他情形的賠償金)的,具體賠償標準規定如下:(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一千元——三千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一般按照公民賠償標準的五——十倍予以賠償。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上述賠償標準,但判決前必須呈報省法院復核。三、福建省《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5、根據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害手段、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行為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嚴重侵權行為、特別嚴重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1000元—10000元之間酌情判定;嚴重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10000元—50000元之間酌情判定;特別嚴重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50000元—100000元之間酌情判定。四、江蘇省《江蘇省高院、公安廳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28、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主持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時,一般不宜超過5萬元。五、北京市關于印發《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25、侵權行為致人身體傷殘,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可以根據受害人承受的肉體與精神痛苦情況給予一定金錢慰撫,給付數額可以根據傷殘程度及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為致受害人殘疾的,賠償數額一般不超過我市城鎮職工上一年平均工資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體受到一般傷害,造成嚴重后果,確有必要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參照致人殘疾的情況酌減。26、死者的近親屬以受害人死亡給自己造成精神痛苦為由請求死亡賠償金的,應予支持。賠償金數額可根據致害行為的性質、致害人的過錯程度、請求權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與死者的關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過我市城鎮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的10倍。死者的近親屬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其他近親屬有權請求死亡賠償金。27、對于損害事故的發生,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應根據其過錯的比例酌情減輕致害人的賠償責任,包括經濟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六、四川省《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意見》三、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具體標準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根據精神損害賠償具有撫慰性、補償性的特點,并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的現狀綜合考慮。同時,由于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本身存在一定區別,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標準時還應當區別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兩種不同情況而定。l、因侵權行為致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二十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受害人,年齡每增加一歲少計一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受訴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所在的縣(區、市),平均生活費標準,應以政府有關部門統計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早均生活水平為準,不應區分城市和農村。2、因侵權行為致人殘疾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上限為100000元。其具體賠償救額的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100000元×傷殘等級系數×責任系數。計算殘疾賠償金不應考慮年限。傷殘等級系數,1級傷殘為1;2級傷殘為0.9;依此類推,10級傷殘為0.1。責任系數按照當事人過錯責任的大小確定。如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的,責任系數為1;承擔一半責任的,責任系數為0.5。侵權行為手段、情節、方式特別惡劣的,殘疾賠償金的數額可適當高于通過上述公式計算出的數額。殘疾人生活補助費與殘疾賠償金系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權人因侵權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嚴重后果的,除應當承擔殘疾賠償金外,還應當依法支付殘疾人生活補助費。3、侵犯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監護權、隱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權利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標準原則上應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內。鑒于我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的差異,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標準,由審判人員按照《解釋》第十條規定的六種因素綜合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4、因侵權行為導致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永久性毀損、滅失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標準適用上一條的規定。5、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不受上述最高限額50000元規定的限制,其具體賠償數額應根據侵權人獲利的多少而定。6、同一侵權行為分別侵害二個或二個以上自然人人格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本意見確定的賠償標準分別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7、在共同侵權案件中,無論被告人數的多少,作為多個被告共同所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均不能超過上述最高限額。8、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遺體、遺骨、隱私的,無論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人數的多少,作為被告所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均不能超過上述最高限額。七、陜西省《審判委員會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賠償數額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過20000元;二、致人殘疾的,精神賠償數額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過20000元;三、因民事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精神撫慰金可分為四個等級:一級15000至20000元,二級10000至15000元,三級5000至10000元,四級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規定的最高限額內仍不足以給當事人精神撫慰的,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圍內決定賠償數額。八、重慶市《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條下列案件,權利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1)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案件;(2)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鄰接權中的表演者人身權,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權、保護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權的案件。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綜合考慮下列因素以決定是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1)權利人的意愿是否被嚴重違背;(2)權利人體現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嚴重歪曲;(3)是否給權利人的聲譽和社會評價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4)侵權人是否因此獲得較大的名譽或經濟利益。(5)其他嚴重損害權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價值、當地的社會經濟情況、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情節、影響范圍等因素合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一般不超過10萬元。第二十三條權利人可以單獨就精神損害賠償提起訴訟,也可以與財產權利損害賠償一并提起訴訟。在后一種情形下,權利人如果將精神損害賠償列為獨立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該就該訴訟請求單獨確定賠償額。九、廣東省《廣東省高院關于在國家賠償工作中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9.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應當以喪失人身自由的時間長短為主要依據,結合其他損害或者損失的情況綜合確定:(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二千元以下。(2)二十日以上,二個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五千元以下。(3)二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一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三萬元以下。(4)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五萬元以下;(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十萬元以下;(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十五萬元以下;(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二十萬元以下;(8)十年以上的,二十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三十萬元以下;10.致受損害人重傷、殘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損害人喪失人身自由時間長短限制,在三十萬元以下確定。十、云南省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四、關于損害賠償的范圍問題14、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得超過5萬元,情況特殊的不得超過10萬元。十一、河南省《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十條侵害自然人生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稱為死亡撫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權致殘的,稱為殘疾撫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權但末致殘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權利或法益有必要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統稱為精神撫慰金;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依侵權人的過錯、侵權行為的情節、影響和后果以及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程度并結合當事人雙方的特定社會狀況及加害人的認錯態度等因素酌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權,死亡撫慰金參照在5000元一10萬元之間酌定。
一、交通事故精神賠償金標準是多少
1、交通事故精神賠償標準按照受害人受害程度,有如下分類:
(1)受害人死亡的。對死亡者本人予以賠償10倍的受訴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費的死亡賠償金,該死亡賠償金不以受害人年齡作為參酌因素,直接計算10倍;對死亡者近親屬予以賠償 20倍的受訴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費的死亡賠償金,該死亡賠償金應根據受害人的年齡大小因素進行計算扣除,即對不滿16周歲的,年齡每減少1歲,減少1倍賠償數額,最低不少于5倍;對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倍賠償數額,最低不少于5倍。
(2)受害人致殘疾的。首先對傷殘者之殘疾確定賠償數額上限,即從傷殘之日起予以計算20倍的受訴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費的殘疾賠償金,該殘疾賠償金不依受害人年齡為參酌因素,然后采用以司法鑒定方式評定受害人的傷殘等級或喪失勞動能力等級(按十個等級計算);最后依據該不同等級,在上述計算所得賠償上限范圍內,確定受害人可能獲得的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基本檔次。
(3)對于未達殘疾程度的受害人給予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可以司法鑒定方式評定輕傷、重傷標準來劃分等級。輕傷者,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可確定為受訴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費。重傷者,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可根據其程度確定為受訴法院所在地年人平均生活費的35倍。毀容或胎兒流產者,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可根據其程度確定為受訴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費的10倍,60周歲以上的可適當減少。但對未達殘疾程度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依其情節一般不能超過殘疾賠償金,如一般情節輕微的,可只判令加害人賠禮道歉或定期看望。上述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未考慮雙方責任分擔、受害人身份及社會地位等因素,這些因素在確定最終賠償數額時應予酌情衡量。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什么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交通事故的精神損害賠償可以司法鑒定方式評定輕傷、重傷標準來劃分等級。輕傷者,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可確定為受訴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費。重傷者,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可根據其程度確定為受訴法院所在地年人平均生活費的3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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