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如何培養自我保護意識?
在市場經濟的今天,商品極大豐富,從未見過的商品層出不窮。但是,缺斤少兩、假冒偽劣、坑蒙拐騙也屢見不鮮。個體商販尤甚。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首先要了解“保護消費者權益法”,它能夠讓你了解購買商品時的7個原則:
商品的各項標準是否符合條例要求:
●了解基本的消費性能,對食品應了解食品的成份、重量、容量、熱量、有害物質含量,是否有禁用物質;
●價格,購買條件,以及是否有質量合格證;
●有效和安全使用的原則和條件;
●商品有效期,質量標準以及有效期滿后的注意事項;
●制造商、經辦人、銷售商的地址,維修廠家的地址;
●對必須附有商品證明書的商品應了解證明書的內容。
●購買商品一定要慎重,但萬一上了當,也不要急。如果發現所買商品是冒牌貨,可以向商店索賠,要求退款。如果商店未盡快作出滿意的答復,可以進一步投訴,要求退貨和賠償您在這段時間的物質損失。
購買商品時會遇到各種各樣的事情,但無論如何,千萬記住一點——別忘了索要發票,證明您購買行為的真實性。
開發票是商店對顧客負責的例行手續。國家明文規定,要求售貨員必須給顧客開發票。有了發票,即使上訴監督機構也是理直氣壯的。了解了受法律保護的消費者權益,就可以很輕松地以法律為武器,向有關監督機構說清楚自己的問題,各國都有自己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組織。
作為消費者應具有哪些能力和意識
作為消費者應具有哪些能力和意識客觀的法律轉換為主觀的法律,成為制約人們的行為內在的道德命令,是法律由必然王國走向自由王國的標志,這種轉化有賴于法律意識的培養。從法律實施的層面來看,法律意識是與法律本身同等重要,甚至更為重要的因素。存在法律,而沒有形成法律意識,心中無法,行為便不會受到法律的約束,法律規則仍然是一種異己的規則,人們或者沒有意識到它的存在,或者將其作為一種外部強加的力量,因而總是千方百計的逃避法律的約束,或無視法律的存在而踐踏法律,法律便無法實施。 消費者保護意識是一個比消費者保護法律意識外延更廣的概念。它不僅包含法律實施主體在處理涉及消費者的事務過程中要考慮消費者的利益,而且要求每一個人,每一個組織和機構,都要對消費者的利益給予必要的重視;它不僅是一種法律意識,而且是一種道德意識。國家保護經營者自律、消費者覺醒是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三大法寶,消費者保護法的完善和全面實施,消費者處境的根本改善,特別仰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消費者保護意識、經營者的自律意識和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全面提高。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消費者保護意識 消費者利益是公共利益的一種表現形式,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是國家的重要職責之一。國家對消費者的保護,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消費者保護意識的狀況。在我國,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一些領導人員,往往從本部門的利益出發,在進行決策時,只考慮本部門的經濟利益,不對其決策(這里所指的決策,包括國家制訂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法律解釋等抽象行為的最終決定行為,也包括對某些重大的事件或行為作出最終決定的行為,下同。)對消費者利益可能帶來的影響進行評價,一些部門在消費者保護法之外,另立各種規章,阻礙消費者行使權利。一些地方領導,不顧消費者利益,搞地區封鎖,不準外地優質產品進入本地市場或對外地產品進入本地市場附加種種不合理的條件,甚至通過行政命令,強行本地區消費者購買本地劣質商品,或通過發行各種購物券,迫使消費者購買指定的商品。更有甚者,將本地劣質商品折合工資發放給職工。這些行為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決策者必要的消費者保護意識的欠缺。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觀念影響著國家各種抽象行為的內容,影響著市場的基本環境和交易條件,國家工作人員缺乏消費者保護觀念,往往會通過各種抽象的行為表現出來。這些抽象行為,使所有受其約束的經營者損害消費者的行為合法化,或取得政策、法律或制度上的根據。它不僅會使消費者的利益受到大面積的損害,而且,會使消費者本來應獲得的救濟受到妨礙。 為保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決策過程中能夠充分考慮其決策對消費者利益可能產生的影響,我們認為,必須從內部和外部兩方面著手,強化國家工作人員的消費者保護觀念: (一)內在性觀念的強化 為民乃法之魂。強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消費者保護意識,首先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牢牢樹立保護消費者利益是各級國家機關基本職責的思想觀念。要通過各種宣傳手段,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消費者保護宣傳,尤其是消費者保護法制教育。在我國現階段,使國家工作人員明確以下認識尤為必要: 1.發展經濟的最終目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生產的目的仍然是為了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求。消費者是人民的一個側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民的物質文化需求主要通過市場提供的各種商品而得到滿足,因此,經濟發展必須以是否能夠帶來消費者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為衡量標準,各種推進經濟發展的手段和措施,只有符合這個基本的前提,才是可取的。在進行經濟決策時,必須就該決策可能對消費者利益帶來的影響進行評價。保證一切經濟決策行為不會對消費者的利益造成消極影響,惟有如此,該項經濟決策行為才符合發展經濟的最終目的。 2.充分認識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的弱者地位。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總是處于弱者的地位,這種弱者的地位是經濟結構,長期以來形成的交易習慣,信息的不合理分布,消費者需求差異,商品、服務的復雜化,消費者買方地位,單個消費者的知識能力、經濟實力、救濟能力的局限等客觀原因造成的,因此,這種弱者地位不可能通過消費者自身而得到改變,消費者必須借助國家的力量才能使自己的處境得到改善。 3.保護消費者利益是國家不可推卸的職責。國家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維護社會正義和社會秩序,增進社會福利,是國家的基本職能。消費者交易的公平、消費者市場的秩序、消費者的福利是社會正義赴會秩序,社會福利的一個最重要的方面。因此,不僅消費者需要國家保護,而且,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也是國家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消費者的利益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便意味著國家未充分發揮自己的職能,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 4.充分尊重消費者主權。消費者主權,是指在經濟生活的一切方面,消費者處于主導地位。具體地說,在生產者與消費者的關系中,生產者應根據消費者需要宋安排生產,生產什么,生產多少,怎樣生產,要服從消費者需求和偏好的變化,消費既是生產的出發點,又是其終點和歸宿。在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的關系中,銷售者、服務者的行為應根據消費者的意愿調節,銷售服務應服從“消費者是上帝的規則”。在政府與消費者、經營者的關系中,政府應首先考慮消費者的利益,政策、法律、計劃的制定應從消費者的根本利益出發。經濟結構是決定消費者主權能否實現的決定性因素,市場經濟體制是實現消費者主權最有效的經濟體制,但是,壟斷、市場信息的不合理分布等因素則是影響消費者主權實現的重大障礙,因此,必須借助國家的力量對市場進行適度的干預,消除壟斷,保證市場信息的真實、可靠,暢通無阻。各級國家機關,在進行經濟決策時,必須樹立消費者主權的觀念,保證經濟決策不會給市場結構帶來不利于消費者利益的影響,一切經濟決策符合消費者根本利益。 5.樹立消費者權利不得剝奪的思想。消費者權利是法律賦予的,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不受任何個人、單位及國家機關的剝奪。國家機關負有維護消費者權利的職責,沒有剝奪消費者權利的權力。在實際生活中,國家機關對于消費者權利的剝奪通常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通過具體的國家行為,剝奪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例如,對特定消費者的申訴置之不理,或違反法律處理消費者爭議,或在直接由國家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交易中,不給予消費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而享有的權利。二為通過抽象行為剝奪消費者的權利。即通過各種政策、法律掛規覷章或對法律的解釋,使得消費者無法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或為消費者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設置種種障礙。在這兩種形式中,第二種形式更為普遍,而且,往往會造成更大面積、更為嚴重的損害,例如,發行購物券,指定消費者購買特定經營者生產的產品,以特定商品替代工資發放,便使消費者不能行使選擇權;作出各種不合理的規定,妨礙消費者投訴,便是侵犯消費者的索賠權;在規范標準合同文本中規定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便會構成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侵害;等等。消費者的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權利,當這一權利為法律確定時,包括國家機關在內的所有人或單位都不得剝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牢牢樹立這種觀念。 (二)外部性制度的保障 為了使國家的一切決策行為能夠符合消費者的根本利益,強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消費者保護意識,對國家 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一定的制度約束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存在制度保障,國家決策行為中對消費者利益的考慮,才不會因領導人的變化而變化,隨領導人的好惡而改變,才能使每一國家工作人員在進行決策行為時,不得不對消費者的利益進行考慮。我們認為,在我國現階段,應建立和健全以下五項制度: 1.在中央或地方各級政府及政府部門中設立消費者事務咨詢委員會或咨詢人員,為各級政府機關決策提供消費者利益保護方面的咨詢意見。咨詢委員會應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要員擔任領導職務。在政府機關設立消費者利益保護機構是各國的通行做法,例如,在日本,總理府設有消費者保護會議,審議消費者保護政策,并推進其實施。此外,還在經濟企劃廳設有國民生活審議會,負責消費者保護基本事務的調查、審議工作。在美國,除了農業部、商業部等負有消費者保護職能的部門以外,另設有食品藥物管理局、聯邦貿易委員會、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等專門性消費者保護機構,此外,還專門為總統配備消費者事務特別助理(Special Assistant for Consumer Affairs to President),對總統決策提供與消費者保護有關的咨詢。消費者咨詢機構不同于消費者保護行政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提醒、說服決策者考慮正在進行的決策可能對消費者利益帶來的影響,并為消除這種影響出謀劃策,以防止國家機關頒布的各種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或對重大項目或事件的決策、處理不至于使消費者的利益受到損害。這種機構的設立對于防止國家機關侵害、剝奪消費者權利,加強對消費者利益的國家保護,無疑具有重大的意義。 2、建立消費者事務咨詢制度。根據這項制度,國家機關制定涉及消費者利益的政策、法律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或作出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其他決策時,應當征詢消費者事務咨詢委員會的意見,由消費者咨詢委員會從消費者利益保護的角度對該項決策對消費者利益可能帶來的影響進行評價,并向決策者進行匯報。在確定此項決策不會對消費者利益造成負面影響的情況下,才能按照法定的程序形成最終的文件,付諸實施。 3.消費者利益影響評價制度。對可能影響消費者利益的決策行為,在作出最終的決策前,應對此項決策對消費者利益可能帶來的影響進行評價。對于可能對消費者利益帶來負面影響的決策,由消費者事務咨詢委員會對其影響進行評估,并提出解決方案,供最終決策的人員或機構參考。 4.消費者事務公開制度。對于涉及消費者群體共同利益的事務,應當對消費者公開,并充分聽取消費者或其代表的意見建議。壟斷現象是市場發展的一般傾向,而單個消費者不可能干等地與壟斷經營者進行公平交易,因此,對于壟斷經營企業,單個消費者的努力不可能對其行為進行有效的約束,要使得消費者的一般利益得到充分的保護,必須建立一種制度,使涉及消費者普遍利益的問題,如壟斷產品和服務的價格調整等等,對消費者全面公開,并且,保證消費者或其代表能夠參加此類問題的決策過程,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使壟斷經營者對消費者普遍利益的分割能夠得到有效的防止。目前,我國有些地區建立的價格聽證制度,有必要在全國推廣。我們認為,消費者事務公開并不僅僅限于價格聽證,有關消費者普遍利益的一切重大問題,如,影響消費者利益的市政規劃、建設項目規劃、重大消費者事務的處理等等,都應當對消費者公開,并充分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 5.消費者事務調查制度。對于與消費者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決策者應組織對消費者進行調查,直接了解消費者對這一決策的意見。對于不宜進行廣泛社會調查的決策問題,應征詢消費者保護機構、消費者組織的意見. 總之,國家行為對于消費者利益不僅可能帶來積極的正面影響,也可能帶來消極的負面影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主觀態度,及其對于消費者利益的重視程度,往往在不同的國家行為中表現出來,并通過這些國家行為影響消費者的利益。為了使國家行為給消費者的利益帶來的負面影響降低到最小程度,必須強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消費者保護意識,并通過各項制度的完善,促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進行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決策時,對消費者的利益給予充分考慮。
作為消費者應怎樣做好自我保護?
(1)要學會看食品標簽,有無生產者名稱、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或保存期。有品牌的蔬菜目前尚稀以為貴,對大多數無品牌、無標簽的蔬菜,應盡可能地主動了解其產地的環境狀況、生產者的質量管理狀況。
購買生、熟食物都要注意參考國家技術監督部門的抽查結果,留心媒體對不合格食品的曝光,選擇生產地自然環境較好、農藥監測或檢測嚴格的農產品,有條件的多選擇有品牌的綠色食品。
(2)食物多樣化,并有針對性地選擇抗污染強的食物。如含維生素C多的食物能夠阻止致癌物亞硝胺的合成,降低苯類化合物和某些重金屬物質的毒性;含鈣多的食物能使人的骨骼減少鉛的侵害;含膳食纖維多的食物具有排除致癌物和重金屬污染物的作用。由此全面提高營養,可避免一種毒物在體內長時間積蓄,并能有效增強自身的解毒能力。
(3)多吃高新鮮度的食物,少吃過度加工的食品。
(4)學會識別過量使用生長激素的農產品,如蔬菜和水果過大,其形狀和色澤過于誘人的往往就是這類,最好不要吃。少吃反季節蔬菜和水果。
(5)慎吃生猛海鮮。
(6)食用利用有效微生物群技術飼養的無獸藥污染型禽肉和蛋類。
(7)蔬菜、水果、茶葉等農產品食用前必須盡量清除殘留農藥。如果擔心有重金屬等污染,可取樣品送到有關機構檢查。
另外,還可以參考世界衛生組織提出的確保飲食安全的10條“黃金定律”。
(1)食品一旦煮好就應立即吃掉。食用在常溫下已存放四五小時的食品最危險。
(2)未經燒煮的食品通常帶有可誘發疾病的病原體,因此,食品必須徹底煮熟才能食用,特別是家禽、肉類和牛奶。
(3)應選擇已加工處理過的食品。
(4)食品煮好后常常難以一次全部吃完。如果需要把食品存放四五小時,應在高溫或低溫的條件下保存。
(5)存放過的熟食必須重新加熱才能食用。
(6)不要把未煮過的食品與煮熟的食品互相接觸。這種接觸無論是直接的或間接的,都會使煮熟的食品重新帶上細菌。
(7)保持廚房清潔。烹任用具、刀叉餐具等都應用干凈的布揩干擦凈。
(8)處理食品前先洗手。
(9)不要讓昆蟲、兔、鼠和其他動物接觸食品,因動物常帶有致病的微生物。
(10)飲用水和準備食品時所需的水應純潔干凈。如果懷疑水不清潔,應把水煮沸或進行消毒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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