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對共有物權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相信大家對“業主”這個詞并不陌生,用通俗的話來說就是房屋所有人。業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是本國公民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組織。那么,業主對共有物權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我整理了相關內容,供您參考。 業主對共有物權的權利與義務 1、業主對建筑物內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一規定明確的是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原則。
2、業主對共有部分物權,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同時規定“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這說明,共有物權的權利與義務是伴隨專有物權同生同滅的。業主對共有物權的權利義務不可分割。 3、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這條規定強調的是建筑區劃內規劃的車位和車庫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也就是說,業主對開發商出售的車庫和車位享有優先滿足權,而占用共有道路和場地的停車位則屬于業主共有,所有業主都有同等的使用權。 4、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這一規定強調的是業主必須接受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制約的義務,同時業主行使個人物權時必須履行征得有利害關系業主同意的義務。目前在許多地方,業主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和其他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自己的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行為經常發生,由于沒有嚴格限制的法律規定,其他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無法行使保護自己權益的行為,那么《民法典》的此項規定,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 5、業主應該履行交納物業管理費用和分攤公共面積、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的義務。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這里要注意的是,對一棟建筑物的業主,各業主的房產是毗連關系,對該棟建筑物內公共面積和共有設施進行維修,其費用的分攤是以該棟建筑物內的業主為計算分母的。而在公共面積維修問題上,經常發生爭議的是對屋頂維修的費用分攤發生歧義。因為住于建筑物頂層的業主直接感受到屋頂維修質量的重要性,而其他樓層的業主往往會認為自己與屋頂無關而拒絕承擔費用。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建設部頒發的《城市毗連房產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毗連房產的屋頂屬于公用面積,應該由全體業主承擔維修責任。 對一座建筑規劃區內的公共面積和公共設施進行的維修,則是以規劃區內全部業主來計算分攤分母的。即由全體業主平均承擔維修費用。 6、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建筑物區劃內,哪些財產屬于業主共有?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擴展資料: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參考資料:中國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主席令第六十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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