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重點法條解讀一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解讀:本條是對于侵權責任法立法目的的規定,是保護公民權利的基本法,它也是建立法制社會的一個非常基礎性的法律。這是繼2007年《物權法》之后,我國民法典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解讀: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解讀:民事權益含義寬泛,包括絕對權和相對權,侵權法的保護對象限定為絕對權,因而規定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條第二款采取的列舉式的規定,限定侵權責任法保護的客體范圍,但用“ 等人身、財產權益。”這里的“等”是“等外等”,還包括其他權利如“配偶權、悼念權、性生活權”等。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解讀:本條是宣誓性條款,這里侵權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解讀:本條一款是法律責任獨立性的的規定,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和侵權責任可以獨立承擔,互不影響,體現“打罰并用”的功能。第二款體現“私權優先”原則,財產不足以支付的,首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本條是按照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原則處理,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解讀:第一款是侵權法規定的過錯原則,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三原則說”、“二原則”、“一原則說”,司法考試教材認為是“三原則說”,而侵權責任法采取“二原則”,即“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我們要關注今年司法考試大綱的變化。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本條是關于無過錯責任(嚴格責任)的認定。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解讀:共同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為各國民法共同制度,其是否要求意思聯絡理論界意見不一。多數學者認為不要求意思聯絡,只要求“行為的關聯性”和“結果的統一性”,即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解讀:我國民法所謂“教唆”,在我國臺灣民法稱為“造意”。各民法典均有“教唆人和幫助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規定,如德國民法第830條第2款、日本民法第719條第2款及我國臺灣民法第185條第2款。本條不加區別而籠統規定為教唆人、幫助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屬于立法遺憾。民通意見148條規定教唆”對象之屬于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相應區別規定為:教唆人、幫助人相應承擔“全部責任”、“主要責任”。考生應注意二者細微的差別,考試應以本條解答。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解讀:民法理論和實踐上有所謂“共同危險行為”,指二人以上實施加害行為,各加害行為均可能造成損害,而不能確定具體加害人的情形。按照本條的規定,構成共同危險行為的要件:一是行為人為多數,即條文所謂“二人以上”;二是行為具有危險性,即條文所謂“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三是“不能確定具體加害人”。特別應注意,只須符合這三項要件,即應成立“共同危險行為”,而由各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至于究竟屬于“共同實施”或者“分別實施”及有無“意思聯絡”,均不在考慮之列。注意本條和《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第四條關于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的沖突。”
侵權責任法主要功能有哪些
保護被侵權人是建立和完善侵權責任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等人身權,享有所有權、使用權等物權,享有合同等債權,享有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
減少侵權行為也是建立和完善侵權責任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發生侵權行為后,侵權責任法律制度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通過損害賠償等方式,彌補被侵權人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原狀,如使受污染的環境得以治理,受損害的健康得以康復。
減少侵權行為,首先表現在侵權責任法律制度要求一切人遵紀守法,尊重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謹慎行事,避免差錯,不得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減少侵權行為還表現在促使企業和個人權衡得失,不冒險進入可能給公民、法人帶來高度危險的行業。侵權責任法律制度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促使侵權人吸取教訓,其他人保持警惕,達到減少侵權行為目的。因此侵權責任法律制度規定的責任要有一定威懾力。
擴展資料:
侵權責任法要點:
1、見義勇為中受益人的補償須有兩個前提: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賠償,被侵權人提出請求。
2、共同侵權主觀上有意思聯絡,分別侵權主觀上則沒有意思聯絡。
3、共同侵權與教唆完全行為能力人侵權中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4、教唆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教唆人和監護人承擔過錯按份責任(監護人過錯多少,責任多少;過錯為零,責任為零。)
5、侵權責任法上共有三個過錯按份責任(教唆未成年人侵權中教唆人與監護人承擔過錯按份責任、學生打學生中監護人與教育機構承擔過錯按份責任、出租和借用車輛中所有人與使用人承擔過錯按份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制定《侵權責任法》的意義是什么
《侵權責任法》的通過實施將會在社會生活中發揮重大的作用,發生重大的影響。第一,它標志著中國民法典的主體部分已經完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也已初見雛形。第二,增強社會的權利意識。第三,進一步調動人民群眾維權的自覺性和規范化。第四全面規范民事審判活動,實現法律適用的統一化。
《侵權責任法》這部法律對整個侵權責任的問題做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尤其是在很多制度上有所創新。比如說,在法律里第一次明確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制度,規定了同命同價的原則。這些對公民權利的保障確實起了非常重要的意義。還有像醫療損害賠償的問題、環境污染的問題、產品缺陷的問題、召回制度等,這些問題都是在侵權領域里這么多學者研究以后得到的共識,這在立法上得以規定,對中國公民的基本民事權利的保護起到非常重要的意義。而且這樣的一部立法,更重要的是彰顯了公民的權利意識,同時也強化了責任意識、義務意識,我想作為一個正義社會來說,確實需要對權利有維護有保護才能真正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應該說這部立法起到這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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