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姓名屬于隱私權范圍,如果侵犯可以依法起訴要求賠償。公民有隱瞞不危害社會的個人私事,未經本人允許不得將其公開的權利,揭露別人的隱私是不道德行為,也是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一、姓名權的侵權責任有什么
姓名權 的 侵權責任 如下: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賠償損失。
7.賠禮道歉。
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二、姓名權的侵權形式
姓名權主要有以下三種侵權形式: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針對他人姓名實施某種積極行為,阻撓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權。
2.盜用他人姓名。未經權利主體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權利主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不利于權利主體、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是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
3.假冒姓名。
其中,分析姓名權侵權方式時要注意區分盜用和冒用的區別:盜用姓名是指盜用他人的名稱,但自己并不是被盜用名稱的本人,例如張三盜用李四的名字,謊稱自己是李四的好友,從他人手中取走屬于李四的手機。而冒用主要是指本人冒充,謊稱自己就是張三,從他人手中取走手機。
三、姓名權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嗎
公民所自己擁有的姓名是可以許可給他人使用的,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則可以被認定為違法行為。《民法典》規定, 自然人 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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