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傷者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雖然法律規定誤工費一般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但實踐中,有的法院按出院記錄上記載的休息截止時間計算誤工時間。故誤工時間的計算分兩種:
(1)受害人因傷住院并定殘的,誤工時間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計至定殘日前一天。
(2)受害人因傷住院或在家休養但未定殘的,誤工時間根據病歷本或住院小結中醫囑的休養時間為準,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計至休養終結之日。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法律分析:誤工期是指人體損傷后經過診斷、治療達到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治愈(即臨床癥狀和體征消失)或體征固定所需要的時間。對于一般傷情,經過診治或者治療后的一段修養達到痊愈,那么治療期間或者治療后實際修養期間是誤工期;對于致殘的受害者來說無所謂痊愈只是傷情穩定,只有傷情穩定鑒定機構才能準確鑒定傷殘等級,由于定殘日之后,因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預期收入損失應當以殘疾賠償金的方式給予賠償,就不屬于誤工費之列。因此致殘案件中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是最長的誤工時間,只有因傷殘持續性誤工的才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非持續性誤工的應該以實際誤工時間為準,即要從侵權日至定殘日前一天的期間扣除中間的工作時間來確定誤工時間。不過在實踐中,在賠償義務人沒有舉證證明受害人被侵權后工作的事實的,我們一般均推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性誤工。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1、如果不幸發生 交通事故 ,受害人構成 傷殘 時,誤工時間可以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至定殘前一天,這就要求肇事方與受害人從事故發生后就盡可能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盡力將雙方的損失減少到最小。否則,如果肇事方遲遲不肯墊付 醫療費 ,致受害人無法及時治愈,進行 傷殘鑒定 的時間就越往后拖,誤工時間也就相應拖長;而如果因雙方在前期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積怨過深,受害人遲遲不配合進行傷殘鑒定,也會拖長誤工時間,給雙方都可能造成損失的擴大。 所以,交通事故發生后,雙方應本著配合、積極救治傷者的原則,首先最重要的是將傷者治愈,在這一過程中力爭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而后如有需要,及時進行傷殘鑒定,減少不必要的誤工時間,從而減少雙方損失,促成糾紛的及時解決。 2、因交通事故受傷的誤工時間,需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為準,且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時間需連續。否則,法院最終很難認定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時間,從而無法全部支持受害人的誤工費請求。因此,受害人就診時,無論是不需住院時的檢查、治療,還是出院后的復查,確需休假的,都要記得要求醫院開具明確的休假證明,一般是一次休假7天。7天期滿后復查傷情還需休假的,仍必須要求醫生開具繼續休假的證明。 當然,如果是在住院治療期間,就不需要單獨的休假證明了。因為只要有住院憑條,住院期間就認定誤工期間,無需受害人另行就誤工時間再舉證。 綜合上面所說的,發生了交通事故只要是自己有正常的收入就可以合法的申請賠償,而且誤工費我國也是有相關規定的如果沒有收入來源一般是不可以申請的,所以,在申請的時候就要看自己是否符合條件,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