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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結社權新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的權利)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12-04 20:11:11

消費者有哪些權利?

你好,解答如下:
消費者的權利包括以下幾種,你所說的情形,主要可以行使安全權、求償權和監督權。謝謝
1、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否則,造成損失,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予以賠償。
2、知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收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經營者在交易中若隱瞞真實情況,作虛假表示,就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一旦發生爭議,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介紹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如造成損失,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予以賠償。
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行為是自愿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有權要求經營者介紹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知識,以便作出購買或接受服務的決定。一些營業員對不購買或不中意所選擇商品的顧客進行冷嘲熱諷、態度蠻橫,是不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的表現,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4、公平交易利: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 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消費者因購買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由于經營者的過失或故意,可能會使人身權或財產權受到侵害。這里的人身權包括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財產損害則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和間接的財產損失。因此,對于商品的購買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務者以及在別人購買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其他入而言,只要其人身、財產損害是因購買或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務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償權。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服務者均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論其是否有過錯。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過錯,如違反使用說明而造成的損害,則商品的制造者、銷售者不承擔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消費者除因人身或財產的損害而要求獲得賠償損失這一最基本、最常見的方式之外,還可以要求其他多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如修理、重做、更換、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獲得知識的權利: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6、消費者獲得有關知識的權利,是獲得他權利的重要保障。所謂消費方面的知識,主要包括①有關消費態度的知識,這有利于消費者科學地指導自己的消費行為②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基本知識,這有利于消費者根據有關知識買到自己滿意的商品或接受到使自己滿意的服務;③有關市場的基本知識;這有利于消費者在紛繁的市場信息面前,指導自己作出正確的消費選擇。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主要是指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以及消費者與經營發生爭議時的解決途徑等方面的知識。只有這樣,才能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比較充分.合理的保障。
7、受尊重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人格尊嚴是公民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憲法對公民人格尊嚴不可侵犯有明確規定。因此,尊重消費者在生活消費活動中的人格尊嚴是消費者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加以污辱和誹謗。公民的人格尊嚴權利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對于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的行為,法律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的民事制裁。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予以刑事制裁。另外,保護少數民族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至關重要的。
8、監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或服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當發生了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時,消費者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這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重要防范措施,以便使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得到制止,達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督,主要是指對于從事消費者保護工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如有違法失職行為,消費者有權檢舉和控告,并且有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的缺點提出批評,對改進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建議。

消費者權益都有哪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消費者九項基本權利:

1、人身、財產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知悉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

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由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受教育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擴展資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公民消費權益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般指于1993年10月31日頒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該法的頒布實施也是中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確認消費者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消費者權益受損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一、消費者權益賠償標準為了保護消費者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賠償標準如下:對于侵犯消費者權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屬于侵犯消費者權利,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一)按法律規定的話,也就是如果作為消費者自己的消費者權利的確受到了商家的價格欺詐行為,商家存在侵犯消費者權利的行為,就可以主張的價格欺詐賠償金額為消費金額的三倍;(二)在商家侵犯消費者權利的情況下,如果消費者的消費金額不足500元的情況下,消費者也可以主張價格欺詐賠償的金額為500。二、消費者權利的基本內容如下:對于消費者權利,我們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商家在侵犯消費者權利的時候,我國消費者享有以下合法的消費者權利:(一)消費者權利包括安全權消費者權利的安全權就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人身財產不得受侵害;(二)消費者權利包知情權消費者權利(三)消費者權利包括自主選擇權消費者權利的自主選擇權包括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自主選擇的權利,不受他人脅迫;(四)消費者權利包括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權利的公平交易權就是指消費者在質量、價格、計量交易條件等方面享有與所有消費者、經營者同等的消費者權利;(五)消費者權利包括求償權消費者權利的求償權就是指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時有獲得賠償的消費者權利;(六)消費者權利包括結社權消費者權利的結社權就是指消費者有成立維護自身權利的組織,也就是當前的消費者協會;(七)消費者權利包括受教育權消費者權利的受教育權就是指消費者有獲得消費者權益方面知識的消費者權利;(八)消費者權利包括受尊重權消費者權利的受尊重權就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人格尊嚴、民族習慣等受到尊重的消費者權利;(九)消費者權利包括監督權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有什么新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進行確定;(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三)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四)其他的費用也是各自的標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三、選擇法院時可以選擇賠償標準較高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案件不僅僅的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可以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權管轄。

法律客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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