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消費者九項基本權利:
1、人身、財產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知悉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
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由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受教育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擴展資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公民消費權益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般指于1993年10月31日頒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該法的頒布實施也是中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確認消費者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一、消費者權益賠償標準為了保護消費者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賠償標準如下:對于侵犯消費者權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屬于侵犯消費者權利,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一)按法律規定的話,也就是如果作為消費者自己的消費者權利的確受到了商家的價格欺詐行為,商家存在侵犯消費者權利的行為,就可以主張的價格欺詐賠償金額為消費金額的三倍;(二)在商家侵犯消費者權利的情況下,如果消費者的消費金額不足500元的情況下,消費者也可以主張價格欺詐賠償的金額為500。二、消費者權利的基本內容如下:對于消費者權利,我們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商家在侵犯消費者權利的時候,我國消費者享有以下合法的消費者權利:(一)消費者權利包括安全權消費者權利的安全權就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人身財產不得受侵害;(二)消費者權利包知情權消費者權利(三)消費者權利包括自主選擇權消費者權利的自主選擇權包括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自主選擇的權利,不受他人脅迫;(四)消費者權利包括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權利的公平交易權就是指消費者在質量、價格、計量交易條件等方面享有與所有消費者、經營者同等的消費者權利;(五)消費者權利包括求償權消費者權利的求償權就是指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時有獲得賠償的消費者權利;(六)消費者權利包括結社權消費者權利的結社權就是指消費者有成立維護自身權利的組織,也就是當前的消費者協會;(七)消費者權利包括受教育權消費者權利的受教育權就是指消費者有獲得消費者權益方面知識的消費者權利;(八)消費者權利包括受尊重權消費者權利的受尊重權就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人格尊嚴、民族習慣等受到尊重的消費者權利;(九)消費者權利包括監督權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有什么新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進行確定;(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三)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四)其他的費用也是各自的標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三、選擇法院時可以選擇賠償標準較高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案件不僅僅的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可以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權管轄。
法律客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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