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屋不可以過戶。使用權人未經房屋所有權人的授權用其名義簽訂房屋轉讓合同進行物權處分與收益,合同對房屋所有權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權人承擔。
法律客觀:《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法律分析:房屋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但是需要經過出租人的書面同意。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占用權。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予、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是房屋所有權四項基本權能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法律分析:房屋使用權原則上是可以依法轉讓的。但是如果是租用別人的房屋或者借用他人的房屋從而獲取的房屋使用權,租用、借用的房屋使用權是不可以轉讓的。還有公共住房的房屋使用權也是不可以轉讓的,但是可以將公房放到市場上進行轉讓買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住宅用地最高使用年限70年;
(二)工業用地最高使用年限50年;
(三)體育、衛生、文教用地最高使用年限50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最高使用年限40年;
(五)綜合用地最高使用年限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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