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留置物占有權、留置物孳息收取權、留置物的擔保范圍、留置物變價權、優先受償權;義務:留置物的保管義務、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的義務、返還留置物的義務。
一、留置權人的權利
1、留置物占有權
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權,是其對該物依合同產生的占有權的繼續。這兩種占有權先后相繼,其區別在于,前者產生的基礎是留置權,后者產生的基礎是原合同。占有雖然持續不斷,但占有權卻因留置權的發生而于其發生之時產生了性質的變化。
留置物的占有權是持續的,它使留置權人得以保持對留置物的持續占有,直至留置權消滅或者留置權實現。在此期間內,留置權不得被剝奪,既可對抗債務人即留置物的所有人或原占有人,又可對抗該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
2、留置物孳息收取權
留置權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間,對于留置物的孳息應有收取的權利。留置物孳息留置權的作用,與留置權一樣為擔保債權的實現。
3、留置物的擔保范圍
(1)主債權,即留置權據以發生的合同的主債權。留置權據以發生的合同多為雙務合同,因而留置權所的主債權,是負有交付留置物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債權。這一被擔保的債權,應是債權的全部,不能只是其中一部分。
(2)主債權的利息。這一利息作為被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在合同履行期以內的利息和履行遲延的利息;有的主債權約定在履行期內不承擔利息義務的,則只擔保遲延履行的利息。
(3)違約金。債務人不履行給付義務,為違反合同行為,應承擔違約金責任,該違約金亦為擔保范圍。有約定違約金的,依約定計算;未約定違約金的,依法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計算。
(4)損害賠償金。這種賠償金,包括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賠償金和因留置物隱有瑕疵所致損害的賠償金。
(5)留置物的保管費用。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對留置物進行保管,應收取合理的保管費用。該保管費用應為擔保的范圍。
(6)實現留置權的費用。留置權人實現留置權,須進行一系列的行為,需要支出費用,該費用應從留置物的變價款中支出,因此,這項費用亦為擔保范圍。具體內容,包括變價申請費、評估費、拍賣、變賣費用及一切必須的費用。
4、留置物變價權
留置權人對于留置物享有變價權。該變價權,并不產生于留置權產生之時,而是產生于留置權實現之時,即留置權的第二次效力。這一權利是必不可少的。如果留置權沒有包括變價權在內,留置權的第二次效力就不能發生,其優先受償權就沒有發生的基礎,留置權的擔保作用也就不能最終體現出來。
5、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權是擔保物權的共同基本權利,是最終體現留置權擔保作用的權利。
優先受償權是保障留置權人債權的根本手段。如果僅采用以留置方法作為留置權的基本方法,雖然可以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但如果債務人拒不清償,留置權人雖可繼續留置,但卻得不到留置物的所有權,因而沒有起到有效的擔保作用。在變賣的基礎上,確認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就可以保障留置權人債權的實現。
二、留置權人的義務
1、留置物的保管義務
留置權人應當負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妥善保管指留置權人應根據留置物的性質、保管的場合及保管的技術規程要求,采取適當的保管措施,保持留置物的完好狀態,保障其數量和質量。因留置權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滅失、短少、損壞的留置權人應依過錯原則負賠償責任。如果損害是因不可抗力(如地震、雷電、洪水)引起的,則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擔。
2、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的義務
留置權人未經被留置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構成對應負義務的違反。對留置物造成損害時,留置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返還留置物的義務
留置權消滅時,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權,應將留置物返還于被留置人。這種返還義務更準確地說,應是人付合同標的物的義務,因為留置權一經消滅,留置權人即為債務人,應負給付合同標的物的義務。否則,即為非法占有,應負民事責任。
擴展資料:
留置權的權利
留置權是物權法中規定的一種,其對象是動產。留置權人想要行使留置權,則必須要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1、占有權
置權以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為法定成立條件,因而,留置權一經成立,留置權人就當然享有繼續占有留置物的權利。留置物的占有權是留置權物權性的具體表現。
2、收取權
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這種孳息收取權系基于留置權效力產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后,對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權,與原物成立的留置權一樣,具有擔保作用,可以用于優先抵償債權。
3、使用權
置權人因對留置物享有占有權而負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原則上,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留置權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權人經債務人同意,有權使用留置物。這種使用系經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權人當然取得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4、請求權
留置權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費用,有權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償還。因為,留置權人是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費用的,其受益者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債務人。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條第(一)項規定:“留置權人就留置物支出了必要費時,可使所有人予以償還”。
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是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費用。該費用債權屬于留置權所擔保的范圍。
5、優先受償權
依中國民法通則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經債權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變賣留置物,以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此種優先受償權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權留置權制度的國家所普遍承認。
優先受償權的受償范圍包括:原債權、利息、違約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行使留置權的費用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留置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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