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經濟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經濟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離婚一般都是感情破裂的,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重大過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給予無過錯方賠償的法律制度。下面是離婚經濟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經濟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1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述“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
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如何理解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關于處理婚姻關系中違法犯罪行為及財產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應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為準。但時間方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解釋為: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關系相對穩定,且共同生活的時間達到三個月以上。這可作為一種參考。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經濟幫助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經濟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2離婚中的經濟幫助
1、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2、一方年輕有勞動能力,生活暫時有困難的,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經濟幫助;結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殘、失去勞動能力而又無生活來源的,另一方-應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給予適當的安排。
3、原定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后,一方又要求對方繼續給予經濟幫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4、在執行經濟幫助期間,受資助的一方另行結婚的,對方可終止給付。
5、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6、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7、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8、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離婚中的補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中的損害賠償
1、損害賠償的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3、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4、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5、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7、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8、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離婚經濟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3一、離婚訴訟中賠償和補償規定是什么?
離婚訴訟中賠償和補償規定是當對方存在著過錯的時候需要賠償,補償的話實際上是指女方或者是另外一方在家里當中承擔了較多的家庭的義務,離婚訴訟中的經濟補償,是指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因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而遭受經濟上和精神上的損害時該受害方可向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二、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
離婚時經濟補償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時的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經濟補償適用前提較為嚴格,一般為在離婚時,對家事付出較多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補償要求,但僅限于夫妻實行的是約定分別財產制。如夫妻實行的共同財產制或無證據證明實行的是約定分別財產制。
則承擔家事較多一方同樣無法向另一方主張經濟補償。在實踐中,以女性主張此類補償較多。損害賠償的請求主體只能是離婚訴訟中的無過錯方,也只能由無過錯方向有過錯方提出賠償請求。如雙方均有過錯或雙方均無過錯,則不得適用此項賠償請求。
要求精神賠償的前提是離婚,在婚內提出或離婚請求被法院駁回的情形下,得不到賠償。請求方為原告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請求方為被告的,可以在離婚訴訟中提出也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
請求方為原告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請求方為被告的,可以在離婚訴訟中提出也 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
在當代社會,離婚過程當中不僅僅是存在的補償,還有一些賠償賠償的話,主要是因為其中一方存在著出軌或者是毆打他人的這樣的一種現象,所以必須要對此而懲戒,但是補償的話只是因為對方付出了一些家庭義務。
一、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標準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這里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 精神損害賠償 。
二、離婚過錯賠償的情形
1、一方有法定過錯行為。在婚姻家庭關系的日常生活中,夫妻雙方都會存在一些過錯行為。但是,只有當一方存在法定的這些重大過錯行為的,才構成 離婚損害賠償 的事由。
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的情形。重婚是對法定一夫一妻制度最大的挑釁和破壞,之前我國僅僅通過刑法上的重婚罪予以規制,雖有效地制裁了重婚者,但是卻無法給因對方重婚而遭受心靈等各方面創傷的配偶予以有力的補償和撫慰,社會損害沒有得到填補。同時使私法出現了坐視弱者權利被侵害而無法施以救濟的空白區域,法律的漏洞顯而易見。修改后的婚姻法將其納入民事侵權賠償救濟范疇,是一大完善。惟應注意的是,“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是認定重婚的本質特征,有否第二次婚姻登記僅僅是法律上的重婚與事實重婚的劃分標準而已,并非重婚的必然特征。
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的。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對于“同居”的理解,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這里的“同居”,應是僅指“姘居”,主張立法用意并未將通奸包括在內;另一種意見認為此處的“同居”不僅包括“姘居”,而且包括偶爾的“通奸”行為。
2、過錯的存在與單方性。侵權行為中的過錯指行為人為或不為某種行為時的心理態度。雖然在法律的構成要件上,過錯的存在是離婚損害賠償的當然要件,沒有過錯,將不構成侵權。但司法實踐中討論這個問題意義不大。因為,判斷有無過錯的客觀標準是有無以上的四種法定情形。有,視為有過錯;沒有,則視為無過錯。所以過錯這樣一個主觀上的概念,其判斷標準在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已經客觀化了。這是與一般侵權中的“過錯”的重大區別。
問題的關鍵是過錯的單方性即另一方的無過錯如何認定。是絕對的無過錯,還是相對的無過錯,解釋(一)沒有作出說明。實際上,一個家庭的分崩離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雙方都存在著或多或少的過錯,很難確定一方絕對沒有過錯。正如有的文章指出的,一個妻子指責丈夫“包二奶”,丈夫卻提出這是妻子長期對自己缺乏關心導致的,那么過錯者誰呢?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講,“無過錯”只能是相對的無過錯。對于這種相對的無過錯的內涵的理解,有人提出應解釋為“夫妻一方沒有婚姻法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行為,至于具有其他不足以導致離婚的行為,均不在過錯之列”。實際上,這種說法是不嚴密的。試舉一典型例子:妻與“妾”和睦相處。這種情況下,妻子并沒有婚姻法規定的四種情形,其行為更不“足以導致離婚”,相反,三人可能和睦相處,甚至“其樂融融”。那么是不是該妻子就沒有過錯呢!顯然,該妻子實際上對其畸形的婚姻家庭關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過錯是非常明顯的。如果此時允許妻子請求損害賠償,有失公平,也不符合“同意免責”的法理。所以,筆者認為,這里的無過錯應理解為,沒有婚姻法禁止的上述四種行為,同時亦沒有同意或以行為表示同意配偶的四種禁止性行為,方為妥當。
3、損害結果的存在。損害是指人身或財產上的不利益。侵權責任采取填補損害原則,無損害則無責任。因此,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只有當一方因對方的行為遭受了損害結果的,方有適用的余地。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非財產上的損害,財產上的損害包括物質損害和期待權方面的損害;非財產上的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純粹精神損害和其他損害,由于在離婚案件中,精神損害可能是最為普遍和深刻的,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是把握的重點,但是精神上損害的程度較難把握,應由法官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以自由心證裁量之。
4、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即一方的過錯行為直接導致了另一方的損害結果的發生。根據侵權行為法的一般原理,因果關系是歸責的前提和基礎。惟應注意的是,損害結果的存在與因果關系在離婚損害賠償案件中一般無須請求權人舉證,只要有一方過錯行為的存在,即應認定以上兩個要件都已具備。只是在確定損害的量化值時,應運用因果關系原理,將非因對方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排除在外。
5、特殊要件:過錯行為最終導致離婚。即使具備了以上侵權的四個一般要件,尚不能行使請求權。離婚是損害賠償發生的程序性要件,否則該賠償程序無以啟動。解釋(一)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及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立法者應是基于以下兩點考慮:第一,離婚前財產尚處于共有狀態,賠償難以進行,不具備可操作性;第二,依我國特有的婚姻文化,如果沒有離婚而支持一方的損害賠償請求,將不利于婚姻關系的維護和發展,可能使原來已經出現問題的夫妻感情雪上加霜。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情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他過錯,無過錯方不得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時一并作出裁決,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已經將與當事人相關的權利義務書面告知了當事人,原告不提出請求的,視為對權利的放棄,并喪失請求賠償的權利,原告在離婚訴訟中即使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則當事人的請求權不能得到支持。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并且同意離婚的,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賠償,一審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答果農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對損害賠償另行起訴,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被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承擔責任的內容:婚姻關系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指無過錯方請求對方給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權利具體賠償的數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托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三、有捉奸證據能拿到精神賠償嗎
就目前法律規定以及審判實踐來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證據,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賠償的支持。以下將分別講述原因:
(一)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下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持: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為,法院支持賠償請求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實踐案例中當事人如果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要求賠償,經查,不符合民法典1091條規定的四種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官在審判案件中,始終要以法律規定為準繩。既然法律僅規定四種情況才能適用損害賠償,且未加兜底條款,法官就不能隨意擴大損害賠償的范圍。因此,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賠償的訴求,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即使捉到了奸,并不能證明過錯方與第三者有同居關系,也不符合法律規定能拿到損害賠償的條件。“同居”與“通奸”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因此就算捉到奸,也不能證明他們同了居。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主要出現在離婚過程中,在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后,若一方有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以上便是找法網小編為您帶來關于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標準 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可以咨詢找法網的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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