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侵權行為
法律主觀:
在學理上,共同危險行為又稱為準共同 侵權行為 ,是共同過錯的一種形式,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并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 《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 承擔連帶責任 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 連帶責任 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6868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 承擔連帶責任 。
關于侵權
一方侵權行為足以導致損害結果,一方行為不足以導致損害結果,現在兩者同時出現導致了損害后果,此種情形下是否屬于共同侵權?應怎么處理? 1、共同侵權:已由主觀說的共同意思標準向客觀說的共同行為標準轉變。侵權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實施即為共同行為標準。
2、原因競合:侵權法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條雖然為分別實施,但侵權法擬制為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競合在一起導致了結果的發生,競合的意思是無論哪個人的行為都足以把結果歸責于他。
3、原因疊加:侵權法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你說的情況既不構成共同侵權,也不構成原因競合(視為共同侵權對待)。對于這種情況侵權法沒有列出,顯然不屬于共同侵權,只能按分別侵權處理。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你說的甲的侵權行為足以導致魚塘的魚全部被毒死,乙的侵權行為可以導致魚塘的魚死一大半,但是不足以把魚全部毒死。但是結合到一起原因力就混合了,不能想成甲造成全部損失,乙造成部分損失這種理想狀態,最后的結果是甲乙一起造成了所有損失,只能按照各自原因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共同性、侵權性、行為性、因果關系和民事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以共同意志或共同行動,聯合實施了一起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共同性、侵權性、行為性、因果關系和民事責任。1. 共同性:指兩個或以上的人在行為上存在共同意圖或者共同行動,即在侵權行為中具有同謀或聯合的行為方式。2. 侵權性:指該行為必須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例如人身、財產、名譽權等。3. 行為性:指該行為需要具體的行動或不作為,而非思想或言論上的共同行為。4. 因果關系:指共同行為導致了侵權結果,也就是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5. 民事責任:指侵權行為導致的民事損害需要由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中,是否需要每個侵權人都承擔全部責任?不一定。共同侵權行為中,侵權人之間可能存在不同的分工和責任劃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共同侵權人可以根據各自所占比例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較為嚴格,需要侵權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意圖或行動、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具有行為性、并導致侵權結果等多個構成要件。在實踐中,針對不同的共同侵權情形,侵權人之間的責任可能存在不同的劃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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