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否可適用留置權
保管合同指的是寄存人將自己需要保管的財產交付給保管人,并向保管人支付約定的保管費用,保管合同的保管物是動產的時候,可以適用留置權。那么接下來將由為您介紹關于保管合同是否可適用留置權的相關內容。一、保管合同是否可適用留置權 保管合同可以適用留置權。 1、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支付必要費用的,保管人可留置保管物。保管人基于保管關系,對于與保管物有牽連關系的到期債務進行了清償的,可以請求寄存人償還。寄存人不予償還的,保管人有權留置保管物。現實生活中大量小件寄存業務采取保管前收費的辦法,視為“慣例”。 2、寄存人違反約定不支付保管費(報酬)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即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不足保管費用的,不足部分成為保管人對寄存人的債權。變賣拍賣所得價金,多于保管費用的,保管人應將剩余部分返還寄存人。 注意的是: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管人在留置保管物后,應當給予寄存人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履行債務。如果寄存人逾期仍不履行債務,才可以處理留置的財產。而且在這段時間內,保管人仍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如果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毀、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另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也可以不行使留置權。因保管合同發生的債權,債權人享有的留置權雖然是法定的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不行使留置權。二、留置權有哪些法律特征 1、具有物權性 留置權發生兩次效力,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并優先受償。首先,留置權是一種物權。留置權系以留置物為標的的權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當具備法定條件時,留置權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僅得對抗債務人的返還請求,且得對抗一般第三人對留置物的權利主張,其次,留置權是一種擔保物權。留置權是以擔保債權受償為目的的物權,不同于用益物權,系以取得留置物的交換價值為主要內容的權利。故留置權體;現為一種價值權。當債務人不履行給付義務超過約定期限時,留置權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 2、不可分性 即債權得到全部清償之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不可分性是物權,特別是擔保物權的共性。所謂留置權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權的效力就債權的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部。它實際上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留置權所擔保的是債權的全部,而非可分割的債權的一部分,二是留置權人可以對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權利,而非可分割的留置物的一部分。所以,債權的分割及部分清償、留置物的分割等,均不影響留置權的效力。只要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留置權人就可以對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權利,留置權的不可分性決定于留置權的效用。 3、從屬性 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留置權為擔保債權而設立,故留置權從屬于其所擔保的債權,它們之間形成主從關系:債權為主權利,留置權為從權利。這種從權利為從物權,而非債權。有人認為留置權為從債權,這是對留置權從屬性的誤解,無疑否定了留置權物權效力的本質屬性。留置權的從屬性表現有以下三點: 第一,留置權的成立以主債權的成立為前提。這是留置權在成立上的屬性。留置權是債權人以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為其債權的擔保。因此,只有主債權成立,留置權才能成立。如主債權不成立或無效,則留置權當然不能成立。 第二,留置權隨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這是留置權在消滅上的從屬性。當留置債所擔保的主債權消滅時,留置權也隨之消滅:如在主債權人放棄債權,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等情形下,留置權均歸于消滅。 第三,留置權優先受償的范圍決定于債權的范圍。這是留置權在優先受償上的從屬性。就是說,留置權人只有在主債權的范圍內才享有優先受償權:一方面當留置物的價值大于主債權價值時,對于多余部分,留置權人必須返還受債務人,不得用于清償其他債務。另一方面,當留置物的價值小于主債權價值時,對于不足部分,留置權人不存在優先受償權,與其他無擔保債權處于平等地位。三、留置權人有哪些義務 1、留置物的保管。 留置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權人對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留置權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間是否盡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當,對留置物的損失是否有過錯,應由留置權人負舉證責任。留置權人在保管留置物時需債務人予以協助的,其得請求債務人協助。如債務人應留置權人的請求卻不予以協助,則對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毀損、滅失,債務人不得向留置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 留置權人原則上并無使用留置物的權利,相反留置權人負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義務。除為保管上的必要而為使用外,留置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的,不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擔保。 3、返還留置物。 當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時,留置權人有義務將留置物返還于債務人。在債權雖未消滅,但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使留置權消滅時,留置權人也有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留置權人違反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的,構成非法占有,應向債務人或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 以上就是由整理收集的關于保管合同是否可適用留置權的內容,希望對您的疑惑有所幫助。綜上所述,保管合同可以適用留置權,同樣需要遵循留置權的成立和生效條件。
留置權具體適用哪些范圍
留置權具體適用哪些范圍【分析解答】
1、留置權的定義:
留置權是擔保物權里的一種類型,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情況出現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財產,并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但如果是法律規定或者是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某些動產不能留置,那么債權人就不能行使動產留置和優先受償的權力。
2、合同涉及留置權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在合同中約定留置權,債權人是不可以行使留置權也不享有留置權。但民法典中有規定以下合同類型享有留置權:
(1)加工承攬合同;
(2)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筑安裝承包合同;
(3)保管合同;
(4)財產租賃合同;
(5)運輸合同;
(6)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3、合同留置權的案例:
A把車放到B這里維修,修好后,但A拖延或拒絕向B支付維修費,而被維修的車在B里,那B對該車享有留置權,有權對留置財產(車)變現所得價款優先補償或賠償。
【法律依據】如下圖:
留置權 保管合同適用嗎
法律主觀:
留置權保管合同是適用的,留置權主要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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