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庭審判程序為:
(1)開庭。刑事訴訟開庭程序除傳喚被告人到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外,與前述開庭程序相同。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范圍是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所指揮的犯罪事實和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各種證據。
(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中控辯雙方可以對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互相進行辯論。
(4)被告人最后陳述。被告人最后陳述不僅是法庭審判的一個獨立階段,而且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
(5)評議和審判。合議庭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并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評議,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何罪,應否處以刑罰;有無從輕、從重、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解決;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等,并依法作出判決。
刑事訴訟審判程序是: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審判程序大致可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審判五個階段。
(1)開庭。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后,應當查明被告人的情況,審判長宣布案件的來源、起訴的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稱)及是否公開審理。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回避和申請回避的理由。同意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宣布,并說明理由。。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范圍是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所指揮的犯罪事實和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各種證據。
(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中控辯雙方可以對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互相進行辯論。法庭辯論在審判長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①公訴人發言;②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③被告人自行辯護;④辯護人辯護;⑤控辯雙方進行辯論。附帶民事訴訟的辯論在刑事訴訟部分辯論后進行。
(4)被告人最后陳述。被告人最后陳述不僅是法庭審判的一個獨立階段,而且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
(5)評議和審判。合議庭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并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評議,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何罪,應否處以刑罰;有無從輕、從重、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解決;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等,并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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