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作為現行調整土地管理方面的專項法律,第九條確立了包括宅基地所有權在內的各種類型土地的所有權,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因此,村民對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為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是特定主體對于集體土地的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其特殊性在于:,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初始取得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和利益是聯系在一起的,非本集體成員不可能取得。,2、宅基地使用權是特定主體對于集體土地的用益物權,權利人可以對宅基地長期享有占有、使用,但流轉受到一定的限制。,3、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只能以戶為單位申請一處宅基地,符合條件的村民獲得宅基地后,不得再另行申請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范圍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綠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即一家一戶的農戶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戶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于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墻等。,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但如果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償的。,宅基地使用權范圍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綠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即一家一戶的農戶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綜上所述,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于集體的,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城市房價越來越高,很多家庭會選擇回農村自建房,就涉及到宅基地的問題。那么宅基地是什么意思?一起來看看吧!
宅基地是什么意思:
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個人或家庭提供的以居住為目的的土地使用權。通常宅基地是位于農村,用于建設自住房屋或私人農業生產的土地。宅基地制度的實施旨在保障農村居民的基本居住權益和土地權益,并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宅基地制度的產生和發展背景可以追溯到中國農村改革開放的初期。在改革開放之前,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村民的土地使用權是由集體組織分配和管理的。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增長和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農民對土地的使用需求越來越大。
宅基地的面積一般根據家庭戶口人口數來確定,通常為每戶每人30-50平方米。農村宅基地可以用于建設自住房屋和相應的生產設施,如養殖場、種植園、蔬菜大棚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租賃或抵押,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或抵押給非農戶個體。
實施宅基地制度對農民有什么影響:
1. 保障農民的住房權益:宅基地制度確保了農民在城市化進程中的居住權益,將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劃歸農民個人使用,使農民可以在城市化過程中保留自己的住房,并享受到穩定的居住環境。
2. 提高農民的居住條件和生活品質:宅基地制度推動了農村住房的改善,農民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自建房屋,改善住房條件,提高居住舒適度,提升生活品質。
制度鼓勵農民進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和農村產業發展,在利用宅基地的同時,農民還可以進行農業、養殖或其他農村產業經營,增加收入來源,并為農民提供就業機會,改善經濟狀況。
4. 增強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感和發展動力:宅基地制度賦予農民相對穩定的土地使用權,提高了農民對土地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增強了他們保護土地資源和積極利用土地資源的動力,促進農村的發展。
海豹搬家
一、宅基地使用權屬于什么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于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哪些特征
1、主體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客體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只能是本集體所有的非農業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后,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對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質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業住房;第二,宅基地應作為生活資料,而不能作為生產資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農業目的,這屬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范圍。
4、福利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償取得、無償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基于集體成員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無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無期限物權。宅基地的使用以農戶為單位,不因戶主的更替或某個家庭成員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權。由于房屋可以繼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實質上也可以繼承。
6、穩定性與必要的調節性。以戶為單位無限期地使用某塊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積并不是長久的、固定不變的。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即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1、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1)為保有住宅而長期使用宅基地的權利。宅基地與房屋連為一體,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
(2)在宅基地空閑處修建其他建筑物、設施,從事種植而取得收益的權利。
2、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1)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必須在規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宅基地的用途,更不能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
(2)必須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不得多占土地作為宅基地。
(3)要服從國家、集體統一規劃。國家、集體處于公共利益考慮,有權將宅基地進行變更,宅基地使用權人不得阻撓。但是,國家、集體要對因此受到財產損失的宅基地使用權人予以補償。綜上所述,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一種重要的物權,是一種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