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有留置權。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員行使留置權的,應該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經決定后同意的,可以行使留置權。,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留置權的成立條件如下:,(一)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二)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三)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另依我國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之限制。,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一定的委托事務,委托人應補償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并給付一定報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后,委托人不履行其義務達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將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價證券留置,從中求償。,通過以上內容,相信您對監察委是否有留置權的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行使留置權的,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決定,決定后達成一致的,則可以行使留置權。
法律客觀:在此種情形之下,將被留置對象放在看守所執行,在身份屬性上及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也是有所不妥的。至于,國家工作人員在被留置期間的屬性問題,有待《國家監察法》出臺后予以明確。此外,留置措施的適用對象并未局限于國家公職人員,而僅僅是一種履職保障措施,調查期間涉及的非公職人員若采取留置措施的,如果最終是作為證人等的,采取留置措施關押于看守所刑事犯的監區,就顯得不合理,就可能產生變相羈押服務調查的嫌疑。在當前未經改造和制度完善條件下的看守所執行留置,容易產生留置監督空白。留置權是監察委員會特有的調查措施,從監督的角度來看,因當前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公安對監察委員會的留置是沒有具體監督權的,如果將留置放在看守所執行,則會造成留置期間由公安機關對監察委進行部分事項監督的既成事實,比如監室同步錄音錄像問題。但是現階段公安機關并未獲得授權對執行監察委員會的留置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這就容易導致留置在看守所執行存在監管空白和責任不清的問題。同時,當前條件下在看守所執行留置,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是否可以介入監督,也面臨與公安機關同樣的問題。從留置權設置的目的看,其是監察委員會調查權實現的保障措施,應由監察委員會自行執行內部監督,公安機關給予必要的執行協助,而檢察機關可以對公安機關開展留置執行協助進行監督,只有這樣才與監察措施設置的本來目的相符合。監察委員留置措施執行不適合借鑒檢察機關的建立監視居住執行點的做法。檢察機關開展監視居住執行的案件,均是經過刑事立案的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與監察委員會調查案件的屬性有較大差異,所以,監視居住運用的靈活性和針對不同調查方式的適應性不足。同時,檢察機關開展監視居住工作需要公安機關配合執行,公安機關要派人到監視居住點協助,導致執行保障壓力比較大。此外,單獨新建專門的執行點及其辦公場所投入時間資源太多,也容易導致重復建設和已有資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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